
朗读
为了切实加强入渔浙、沪渔场梭子蟹专项捕捞作业管理工作,贯彻落实省总队“三定一查处”管理政策,促进“平安渔场”建设,根据上级管理部门有关入渔浙、沪渔场梭子蟹专项捕捞作业管理工作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管理的实际,特作出如下管理规定:
一、严格执行专项特许管理规定。凡持有当年度定刺网特许证的渔船,可以按规定申请下一年度定刺网专项特许证。己申领由上海水产办或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的渔船不得违反《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内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违者一律取消该船申请入渔浙、沪渔场梭子蟹专项(特许)捕捞作业资格。
二、严禁特许证(包括生产网地)变相买卖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三、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根据规定取消入渔浙、沪渔场梭子蟹专项(特许)捕捞作业资格。
四、禁止我市非梭子蟹定刺网专项(特许)渔船进入特许作业场所捕捞生产。如有我市渔船违法、违规进入他船作业场所进行捕捞的,造成定刺网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定刺网具损失外,将依照渔业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如同时引发纠纷或发生海上治安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结案后,视情节,我局将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海渔发[2011]1号)要求,并上报取消或扣减该船只的当年度柴油补贴款。
一、严格执行专项特许管理规定。凡持有当年度定刺网特许证的渔船,可以按规定申请下一年度定刺网专项特许证。己申领由上海水产办或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放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的渔船不得违反《渔业捕捞许可证专项(特许)》内关于作业场所的规定,违者一律取消该船申请入渔浙、沪渔场梭子蟹专项(特许)捕捞作业资格。
二、严禁特许证(包括生产网地)变相买卖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理。
三、发生重大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根据规定取消入渔浙、沪渔场梭子蟹专项(特许)捕捞作业资格。
四、禁止我市非梭子蟹定刺网专项(特许)渔船进入特许作业场所捕捞生产。如有我市渔船违法、违规进入他船作业场所进行捕捞的,造成定刺网具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定刺网具损失外,将依照渔业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如同时引发纠纷或发生海上治安刑事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待结案后,视情节,我局将按照《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印发<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6号)及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关于贯彻执行财政部 农业部渔业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浙海渔发[2011]1号)要求,并上报取消或扣减该船只的当年度柴油补贴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