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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国资委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指引
一、申报范围
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所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全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二、产权界定的程序
1、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经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待续。
占用国家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三、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等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四、受理程序
国资监管处经办人员需对报送材料进行初审,并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1、报送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要求,予以登记受理。
2、报送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应及时告知报送单位予以补报或纠正错误,待报送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以登记受理;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报材料或纠正错误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报送单位。
3、受理后发现报送材料仍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材料不全或存在错误的,应暂停办理并及时告知报送单位予以补报或纠正错误,待报送材料符合规定要求后再予以继续办理,暂停办理期间的时间不计入办理时限;报送单位未能按要求补报材料或纠正错误的,应予终止办理。
五、办理程序和时限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由经办人员按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国资法规发[1993]68号的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在12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处领导,处领导需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报分管主任,分管主任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主任审批。
六、其他事项
1、凡提交委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的重大事项,有关汇报材料由国资监管处负责准备,涉及其他处室的,应先达成一致意见,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先由分管主任进行协调。
2、本工作流程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执行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国资委国资监管处负责解释。
2012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