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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2〕40号 |
关于印发临海市安全生产重大具体
行政行为报备案制度的通知
临安监〔2012〕40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9日印发
各镇、街道(园区)安监中队,局属各科室(大队):
现将修订后的《临海市安全生产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备案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临海市安全生产重大具体行政行为
报备案制度
一、重大具体行政行为报备案的依据、内容及时限:
(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对处以2万元以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责令停产停业、停止建设、停止施工、停产停业整顿、撤销有关资格、岗位证书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之日起10日内报台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二)根据《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公民处以5千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吊销许可证或者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按月报临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案件承办人需要提供的下列材料: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
(二)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材料复印件;
(三)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四)其他应当报送的材料。
三、报备案的有关要求:
(一)案件承办人自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立即将上述材料送交局法制工作部门。
(二)局法制工作部门负责重大具体行政行为的报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