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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2012〕226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12〕22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若干意见的
通 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若干意见
伴随着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如何帮扶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已成为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根据当前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有效解决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化养老机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既体现政府的关怀,又让这一特殊群体生活上得到保障、精神上得到安慰,特制定本意见。
一、此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失去独生子女(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准)的父母。
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良好氛围。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在生活上要关心、关爱,体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让其精神上得到安慰,生活上得到保障;在解决就业、养老等方面,要予以优先照顾、优先安排就业、优先入住敬老院,具备“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畴。
三、建立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社会化养老机制和生活救助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
1.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一次性发给精神抚慰金,标准从原2000元提高到1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