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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若干意见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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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2012〕22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2012〕226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若干意见的

通    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若干意见》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2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帮扶若干意见

 

伴随着计划生育和独生子女政策的实施,出现了一个特殊的群体,即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如何帮扶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已成为当前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根据当前形势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有效解决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完善社会化养老机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既体现政府的关怀,又让这一特殊群体生活上得到保障、精神上得到安慰,特制定本意见。

一、此办法适用的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且失去独生子女(以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为准)的父母。

二、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失去独生子女家庭的良好氛围。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各镇(街道)、各有关单位、各村(社区)在生活上要关心、关爱,体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让其精神上得到安慰,生活上得到保障;在解决就业、养老等方面,要予以优先照顾、优先安排就业、优先入住敬老院,具备“五保”条件的,纳入“五保”范畴。

三、建立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社会化养老机制和生活救助体系,保障其基本生活。

1.对失去独生子女的家庭,一次性发给精神抚慰金,标准从原2000元提高到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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