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群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浙政发〔2009〕56号)及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台州市公安局、台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加强机动车辆排气污染管理的通知》(台环保〔2012〕10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和要求,决定在我市开展机动车排气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12年9月1日起,我市对营运车辆实施排气污染定期检验;自2012年12月1日起,我市对机动车辆实施排气污染定期检验。
二、本通告所称机动车是指已登记并持有有效牌证的汽车和其他机动车(摩托车除外),其中汽车是指燃用汽油、柴油或气体燃料的载客、载货车辆和特殊用途车辆。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验原则上遵循属地检验原则,我市机动车辆请到台州市汽车检测维修有限公司(临海市江南街道汇丰北路2-28号,公安车管所北面,联系电话:85135871)检测。
四、排气污染定期检验是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内容,按照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和营运车辆定期审验规定的期限进行。
五、排气污染定期检验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由环保部门核发环保标志。排气污染定期检验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标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予通过营运车辆定期审验并收回营运证。
六、机动车排气检验收费标准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机动车排气检测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浙价报〔2011〕186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七、新购车辆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牌证后到环保部门直接申领环保标志,免除首次排气检验。
八、外地转入的车辆凡持检验周期内的绿色环保标志的,经环保部门审核通过后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办理转入手续;对于未经排气检验的车辆,应经排气污染检验符合排放标准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禁止黄标车及不符合排放标准要求的机动车辆转入我市。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