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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发〔2012〕61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2〕6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的实施意见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1〕61号)和《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台政发〔2012〕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并经市十五届政府第10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努力创造就业机会,积极拓宽就业领域
(一)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为适应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要求,在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和产业升级中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大力发展具有增长潜力的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重点在服务外包、动漫、现代信息技术、创意、现代农业等产业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岗位,为高校毕业生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
1.把落实小微企业扶持政策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结合起来。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收应届高校毕业生或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的20%以上的,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并由财政部门按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对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对临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非公有制小微企业就业,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且其工资低于当地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每年可给予个人1500元的就业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3.市政府要划出一定数量的人才公寓用于安排到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的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租住。对毕业3年内国家“211工程”高校本科毕业生和全日制高校硕士研究生以上毕业生到临海非公有制企业工作,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缴纳社会保险的,在工作所在区域无个人房产且租住商品住房的,给予每月300元和500元的租房补助,补助于工作满1年后的次年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符合临市委办〔2011〕79号《关于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安家补助和住房补贴的通知(试行)》文件对象的和免费租住人才公寓的不享受此项补助。
4.高校毕业生到中小微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三)鼓励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鼓励和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特别是城乡社区、劳动保障、公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服务、农技推广等基层岗位工作。临海籍应届高校毕业生毕业当年到城乡农村和社区公益性岗位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每年可给予用人单位每人300元/月的就业补助,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发放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并对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给予社保补贴。
(四)鼓励科研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承担国家和地方重大科研项目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参与研究的,其劳务性费用和有关社会保险费按规定可从项目经费中列支。高校毕业生参与项目研究期间,可以通过人才派遣方式办理聘用手续,其户口、档案接转及社会保险费缴纳等由派遣单位负责统一办理。
(五)继续推进大学生“村官”选聘工作。认真落实大学生“村官”创业就业扶持政策,各级制定出台的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政策,在岗和离岗3年内的大学生“村官”都可同等享受。
(六)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加强就业见习基地建设,对每年提供20个以上见习岗位,且留用人数占见习人数20%以上的用人单位,可向人力社保部门申请创建见习基地。鼓励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提供适量公共服务窗口作为见习岗位,为有见习需求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见习机会。高校毕业生见习期间,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基本生活补助,政府按当地最低工资的50%给予补贴。见习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一年。见习单位应加强见习场所的安全管理,按有关规定为见习高校毕业生缴纳人身意外伤害险,其正常费用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见习单位支出的见习补贴相关费用,不计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但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鼓励用人单位招用见习生,高校毕业生被见习单位招(聘)用的,可补缴见习期的养老保险费,补缴的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除外)可在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
二、大力扶持自主创业,组织开展技能培训
(七)扩大创业扶持政策惠及面。把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纳入全市促进创业工作体系,将已实施的鼓励创业的小额担保贴息贷款、创业场地租金补贴等创业扶持政策惠及所有在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
(八)落实和完善创业扶持政策。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收减免等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经税务机关在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审批,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持《就业失业登记证》(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或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高校毕业生创办商贸、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和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个人每年4800元。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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