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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发〔2012〕59号 |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2〕59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下同)生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申请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目前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录用的;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三)父母一方或配偶系农业户口;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
第三条 申请“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二)本人毕业证书、本人升学迁出时农业户口证明、本人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相互关系证明等;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四)市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