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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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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发〔2012〕59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2〕59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

非转农实施办法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实施办法》已经市十五届政府第9次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2年10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

实  施  办  法

 

第一条 为解决全市未就业大中专院校毕业(肄业、下同)生的户口“非转农”问题,根据浙江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解决有关户口问题的通知》(浙公办〔2000〕46号)和台州市公安局《关于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非转农”户口问题的答复意见》,结合我市户籍管理实际情况,本着积极稳妥、实事求是、便民利民、自愿申请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准予“非转农”回农村落户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1995年及以后毕业,目前未被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录用的;

(二)被大中专院校招生录取迁出时属我市农业户口;

(三)父母一方或配偶系农业户口;

(四)迁入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意接收。

第三条 申请“非转农”大中专院校毕业生需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有关材料:

(一)《临海市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户口“非转农”申请表》;

(二)本人毕业证书、本人升学迁出时农业户口证明、本人户籍证明、父母或配偶户籍证明、与父母或配偶相互关系证明等;

(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或教育部门就业情况证明;

(四)市民政局婚姻状况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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