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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2〕76号 |
转发国家安全监总局关于山东省滨洲市
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和建立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台帐的函
各镇(街道、园区)安监中队:
现将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滨洲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和建立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台帐的函》(浙安监管综[2012]1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国家总局和省局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存在煤气发生炉企业的安全监管,并尽快完成管辖内规模以上钢铁企业的调查摸底和填报钢铁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工作,在9月15日前上报市局企业监管处(电子邮箱:lhhzf@126.com)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和建立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台账的函
浙安监管综〔2012〕120号
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管四函〔2012〕25号)和《关于建立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台账的函》(管四函〔2012〕27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请各地尽快完成本地区规模以上钢铁企业的调查摸底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存在煤气发生炉企业的安全监管,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岗位达标工作。请各市安监局将管四函〔2012〕27号文件中的附件1和附件2汇总后于8月30日前报省局综合处(电子邮箱:zonghc@zjsafety.gov.cn)。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8·15”煤气发生炉爆炸较大事故信息通报
管四函〔2012〕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2年8月15日13时40分左右,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长丰钢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煤气发生炉爆炸事故,造成3人死亡。
长丰钢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电炉冶炼钢铁企业,成立于2003年10月,现有员工260名,年产能为100万吨。8月15日13时10分左右,该公司煤气发生炉操作工在对煤气发生炉进行巡检后,认为一切正常,便通知上煤工到操作平台(距离地面约5米)上煤。13时40分左右,煤气发生炉夹套突然发生爆炸,炉体被抛至北面50米左右的轧钢车间操作棚上,导致两名轧钢操作工被夹套砸倒当场死亡;上煤工倒在距离煤气发生炉北面3米处,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分析事故主要原因是:上煤工违反操作规程,在煤气发生炉高温缺水的情况下,突然向水套内注水;水在瞬间气化为水蒸气,体积急剧膨胀,使水套内部压力迅速增大,超过其所能承受的最大压力,发生爆炸。
请各地区及时将该通报转发到辖区内所有钢铁企业和有煤气发生炉的企业,认真吸取事故教训,避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监管四司
2012年8月16日
关于建立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台账的函
管四函〔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金安”工程专网平台下的安全生产短信发布系统已于8月1日正式启用,为了更好地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有关事故情况和工作要求及时传达给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钢铁企业,需要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钢铁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人员和钢铁企业基本情况进行调度汇总,建立起钢铁企业(从事炼铁、炼钢、轧钢的企业)安全监管工作信息台账。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统筹组织辖区内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填写好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信息统计表(见附件1);并按照分级属地原则,由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传达到各钢铁企业,并组织企业认真填写钢铁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见附件2)。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将附件1和附件2统一收集,于8月31日前报送我司(连同电子版)。联系人信息如有变动,请及时告知我司。
联系人及电话:吴昊,010-64463853、64463229(传真)。
电子邮箱:jg4s@chinasafety.gov.cn
附件1
安全监管部门监管人员信息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主管领导
姓名
电话
手机
业务处室负责人
钢铁行业负责人
电子邮箱
传真号码
附件2
钢铁企业基本信息统计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
代表
姓名
电话
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
安全生产部门负责人信 息
姓名
职务
电话
手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