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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发〔2013〕34号 |
JLHD00—2013—0007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3〕34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开展“三改一拆”三年行动的通知》(浙政发〔2013〕1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道正常的水事秩序,保障防洪、供水、航运和水生态安全,现就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非法采砂。未经许可,擅自在本市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立即停止一切非法采砂活动,自通告之日起15天内自行处理相关作业设施。拒不改正,继续非法采砂的,由相关职能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2万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