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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3〕60号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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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政办发〔2013〕60号


                                 JLHD01—2013—0003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60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个体

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实 施 意 见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以下简称“个转企”)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千年古城新崛起”奋斗目标和“三大示范区”建设战略部署,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加强转型升级信息资源共享为抓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私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全市经济结构,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公平公正、有保有压”的基本原则,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制订配套扶持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引导、分步推进。以2012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三年内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中2013年完成转企目标总数的40%(共418户),2014年和2015年分别完成转企目标总数的30%(分别为289户)。

三、扶持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并在2013年1月1日后转为企业的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对象为:一是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制造、商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的个体工商户;三是经国税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四是拥有自主产权,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报经地税部门备案或审批后给予减免。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以其本人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时,涉及车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免征“个转企”中主体名称变更涉及的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等。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2015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年检费和各类工本费。

7.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8.“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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