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文号:临政办发〔2013〕60号 |
JLHD01—2013—0003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临政办发〔2013〕60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个体
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意见》已经十五届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5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
实 施 意 见
为加快推动个体工商户提升发展,鼓励引导其向现代企业转变,更好地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转型升级,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工作(以下简称“个转企”)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千年古城新崛起”奋斗目标和“三大示范区”建设战略部署,以开辟转型升级“绿色通道”、提升转型升级能力和加强转型升级信息资源共享为抓手,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支持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私营经济发展上规模、上档次,优化全市经济结构,推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引导、主体自愿、分类指导、科学推进、公平公正、有保有压”的基本原则,根据全市个体工商户实际生产规模和经营状况,确定“个转企”的重点对象,建立“个转企”培育后备库,制订配套扶持政策,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重点引导、分步推进。以2012年底全市个体工商户总数为基数,三年内3%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其中2013年完成转企目标总数的40%(共418户),2014年和2015年分别完成转企目标总数的30%(分别为289户)。
三、扶持对象
2012年12月31日前登记在册并在2013年1月1日后转为企业的的个体工商户。重点对象为:一是从业人员较多、经营规模较大的制造、商贸、住宿、餐饮、娱乐等行业的个体工商户;二是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具有行业发展潜能的个体工商户;三是经国税部门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四是拥有自主产权,发展空间较大的个体工商户。
四、政策措施
(一)税费优惠。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 “个转企”后,经认定属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按规定加计扣除。
3. 对确有困难的“个转企”企业,企业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报经地税部门备案或审批后给予减免。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4.个体工商户升级为以其本人为投资人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时,涉及车辆、房产、土地权属转移(土地使用性质不变),免征“个转企”中主体名称变更涉及的契税和交易手续费等。
5.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6. 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的,2015年底前,免征企业注册登记费、年检费和各类工本费。
7.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利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8.“个转企”的小规模纳税人,2015年底前,可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继续为小规模纳税人,可选择自行申报缴税方式或税务机关核定方式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