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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办〔2013〕2号—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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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办〔2013〕2号

 


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销售

烟花爆竹的通知

   临安办〔2013〕2号   临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13年3月27日印发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防止和遏制森林火灾高发、频发的趋势,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临市委办发〔2013〕2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清明期间全市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全市森林禁火期(3月30日-4月7日)内,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任何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二、禁售期间,各镇(街道)要组织当地安监中队、派出所、工商所等部门做好辖区内禁售工作,明确告知各经营单位在此期间一律不得销售,并做好烟花爆竹的封存管理,对违反规定销售者和无证经营户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三、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经营单位要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附件: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告知书(样本)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件:

关于清明期间

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告知书(样本)

 

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

为切实做好清明期间森林消防工作,防止森林火灾事故,根据《森林防火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清明节期间森林消防工作的通知》(临市委办发〔2013〕20号)和《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通知》(临安办〔2013〕2号)的有关规定,清明期间全市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全市森林禁火期(3月30日-4月7日)内,全市所有的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要一律停止销售,并作好封存工作。任何违反规定的经营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一律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告知!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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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存)

承 诺 书

我单位(个人)已收到《关于清明期间全面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的告知书》并阅知,承诺从今天起到4月7日止,不对外销售烟花爆竹,如有违反,愿依法接受处罚。

承诺人(单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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