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正文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2项)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行政权力事项目录(32项)

填报单位:临海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盖章)                                                        上报时间:2013年6月20日

共32项:其中行政许可3项;行政监管2项;行政确认2项;其他行政权力6项;行政征收1项;行政强制1项;行政处罚17项。

序号

编码

行政权力名称

权利

类型

实施

主体

法律依据

备注

1

TZ82JSXK000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

行政许可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

号)

3、《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关管理事项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13〕27号)

 

2

TZ82JSXK0002

再生育子女审批

行政许可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十八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二十二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领取《申请再生育表》,经生育管理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报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再生育表》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发给二孩生育证明,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1、《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十九条第二款: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批复》(浙政函〔2002〕182号)、关于重新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办法》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4〕42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范围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7〕45号)、《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增加计划生育特殊情况生育审批条款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8〕92号)。

5、《省人口计生委关于贯彻落实浙委办〔2008〕116号文件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下放管理事项落实工作的通知》(浙人口计生委〔2009〕17号。

 

 

3

TZ82JSXK0003

绝育复通手术批准

行政许可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三十三条:接受绝育措施的夫妻,因特殊情况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并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所在单位证明,经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可以施行复通手术。

 

4

TZ82JSJG0001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

行政监管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一条: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5

TZ82JSJG0002

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监督管理

行政监管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6

TZ82JSQR0001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行政确认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三十四条:实施避孕节育手术,应当保证受术者的安全。经县(市、区)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织确诊为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给予免费治疗,治疗费用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保证。经治疗仍不能从事重体力劳动的,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妥善安排,在工作和生活上给予照顾。对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确有困难的,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社会救济。

 

7

TZ82JSQR0002

《生殖健康服务证》核发

行政确认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2、《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二十一条:男女双方均未生育,经依法登记结婚后,可以自愿安排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为其发放一孩生育证明。

 

8

TZ82JSQT0001

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授权)

《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七条: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条件,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拟实行中期以上(妊娠14周以上)非医学需要的终止妊娠手术的,需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批准,并取得相应的证明。

已领取生育服务证,未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擅自终止妊娠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在未确认事实前,暂不批准再生育的申请。

 

9

TZ82JSQT0002

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审批

其他行政权力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统计工作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各级计划生育部门向计划生育系统以外的部门、机构和个人提供本级所辖范围的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本级计划生育统计部门审批;向国外、境外的机构和个人提供计划生育统计资料,须经省以上计划生育统计

部门审批。

 

10

TZ82JSQT0004

病残儿医学鉴定审核

其他行政权力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1、《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十二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的,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医学鉴定,经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后,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学鉴定;当事人对医学鉴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医学鉴定为终局鉴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11

TZ82JSQT0005

计划生育公益金发放

其他行政权力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计划生育公益金。计划生育公益金由社会资助、财政投入等方面组成。计划生育公益金主要用于独生子女发生

意外伤残或死亡,夫妻不再生育等对象和对其他特殊情况进行扶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12

TZ82JSQT0006

奖励扶助金发放

其他行政权力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06〕5号)。

 

13

TZ82JSQT0007

特别扶助金发放

其他行政权力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九条:本章规定的奖励措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

 

14

TZ82JSZS0001

社会抚养费征收

行政征收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

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三十五条:生育一胎后不符合法定条件妊娠,经教育拒绝终止妊娠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按征收标准对其预征社会抚养费;终止妊娠后,预征的社会抚养费应当在七日内退还。

4、《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四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二)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三)符合再生育条件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四)已满法定婚龄未办理结婚登记而生育第一胎满六个月,仍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五)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六)有配偶的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七)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个人年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还应当按照其超过部分的一倍至二倍加收社会抚养费。

5、《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四十九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也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15

TZ82JSQZ0001

加收滞纳金

行政强制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八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五十条: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6

TZ82JSCF0001

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为他人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

 

17

TZ82JSCF0002

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手段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18

TZ82JSCF0003

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计划生育证明。

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3、《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有以上行为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19

TZ82JSCF0004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 伪造、变造、买卖计划生育证明,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

TZ82JSCF0005

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四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1

TZ82JSCF0006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和有关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2

TZ82JSCF0007

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逾期不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继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校验手续;拒不校验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

 

23

TZ82JSCF0008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4

TZ82JSCF0009

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 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的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5

TZ82JSCF0010

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四十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相应的医师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执业资格。

 

26

TZ82JSCF0011

擅自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27

TZ82JSCF0012

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8

TZ82JSCF0013

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29

TZ82JSCF0014

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4年修订)第三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收取费用的,由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给予警告,并处所收费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对该机构的正职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罚。

 

 

30

TZ82JSCF0015

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一)藏匿、包庇违反计划生育人员的。

 

31

TZ82JSCF0016

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

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二)介绍、参与非法鉴定胎儿性别的。

 

32

TZ82JSCF0017

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

行政处罚

临海市人口计生局(法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7年修改)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并可由县(市、区)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处以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三)替代他人参加节育措施检查的。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09296.html

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打开微信扫一扫左边的二维码或者微信公众号搜索"宁波政策",关注我们,将不定期推送相关宁波政策信息。

站点关键词

         
  • 宁波政策 宁波政策企业服务平台 宁波政策平台 宁波政策服务平台 宁波房贷政策 社保新政策 二胎政策 形势与政策论文 养老保险新政策 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养老金新政策 形势与政策 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宁波补贴政策 宁波落户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购房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 宁波限售政策 宁波人才政策 宁波公积金政策 宁波贷款政策 宁波限购政策2017 宁波企业政策 宁波医保政策 宁波二套房政策 宁波买房政策 宁波拆迁政策 宁波创业政策 宁波上牌政策 宁波养老政策 宁波房产政策 宁波退休政策 宁波限贷政策 宁波中考加分政策 宁波税收优惠政策 宁波购车政策 宁波公积金贷款政策 宁波高考政策 宁波买车政策 宁波退税政策 宁波光伏政策 宁波市限购政策 宁波电商政策 宁波人才引进政策 宁波招商政策 宁波租赁政策 宁波象山政策 宁波会展政策 宁波民宿政策 宁波楼市政策 宁波市落户政 宁波楼盘政策 宁波梅山税收优惠政策 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