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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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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省属企业实施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外部审计在国资监管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省政府授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以下简称省属企业本级)及所属的各级全资、控股或其他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

  第三条 省属企业中的下列财务审计项目由省国资委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省属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含财务决算专项审计、经营业绩考核专项审计和职工工资专项审计);

  (二)经省政府或省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包括清产核资专项审计、改制过渡期损益清算审计和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其他专项财务审计业务;

  (三)由省国资委负责的经济责任审计项目;

  (四)其他需要统一选择中介机构的审计业务。

  第四条 省国资委成立审计工作小组,负责审核、决定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中的下列重大事项:

  (一)审定中介机构库入选名单;

  (二)审定审计招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库入选名单;

  (三)对审计中介机构选聘结果(包括招标评审结果、指定委托建议)进行审核,确定中标机构;

  (四)对审计质量评价结果进行审核,决定对中介机构的处罚;

  (五)涉及审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省国资委建立委托审计招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库,对招标项目实施评标,对省国资委统一委托的审计项目进行质量评价。

  专家库成员从政府专业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财经类院校、中介机构、省属企业和监事会中产生,人数不少于30人。

  担任省国资委审计招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

  (二)熟悉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在财务管理、审计领域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三)具有经济类高级技术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四)能认真履行专家评标评价工作职责,胜任评标评价工作;

  (五)在以往的执业、工作过程中无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六条 专家招标评审和质量评价实行回避制度。招标评审和质量评价专家凡与经济行为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者与被审计单位、审计机构有利益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参与招标评审的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的审计质量评价工作。

  第七条 审计招标评审和质量评价发生的专家咨询费、场租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由省国资委从专项经费中支付。

 第二章 中介机构库管理

  第八条 省国资委根据中介机构的执业资质和执业能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建立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库。

  第九条 进入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库的中介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法定执业资格,其中从事证券期货金融相关业务的应具备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金融相关业务资格;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执业人员,具有承担省属企业财务审计项目的便利条件;

  (三)固定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在20名以上,上一年度业务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

  (四)近3年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无违法违规记录,并在承办国有企业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问题和不良记录;

  (五)有规范、健全的质量控制等内部管理制度,在约定工作期间能够调配较强力量,按照委托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审计工作任务;

  (六)能够保守被审计企业的商业秘密,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第十条 中介机构申请进入委托审计中介机构库,应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资料:

  (一)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简介;

  (二)机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四)经审计的前3年财务报表;

  (五)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需行业协会盖章证明);

  (六)行业协会出具的近3年无违法违规记录的证明;

  (七)申请材料真实性的承诺函;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对申请入库的中介机构进行资格评审,确定入库名单,并通过省国资委网站予以公告。库内中介机构有资格参加省国资委组织的中介机构选聘活动,承接省国资委指定的审计项目。

  第十二条 中介机构库实行动态管理。库内中介机构因合并新设等原因发生机构名称、属性变动的,应当在变动后1个月内向省国资委申请变更,省国资委根据变动后的条件重新审核在库资格。

  省国资委每年对库内中介机构进行一次审验,同时接受库外中介机构的入库申请。

  库内中介机构审验应于每年6月份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相关部门对本机构的年检情况;

  (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

  (三)通过年检的注册会计师名单;

  (四)上一年度无违法违规记录证明;

  (五)承担省国资委项目完成情况的书面总结。

第三章 审计委托管理

  第十三条 省国资委选择承担审计和经济鉴证业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采取公开招投标的方式进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比选指定等简易方式选择确定中介机构:

  (一)证券期货业务等具有行业特殊规定,对中介机构的资质有特殊要求的审计业务;

  (二)因时间紧急或涉及范围较小的(根据我省规定的审计收费标准估算审计费用在5万元及以下)专项审计或经济鉴证业务;

  (三)其他情况特殊的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除省国资委统一委托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外,对其他需要纳入统一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审计项目,省属企业应当向省国资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目的、审计对象和范围、审计时点和期间、资产规模和分布状况,以及有关审计要求等基本情况。

  第十五条 省国资委以招标方式选择确定审计中介机构,招投标工作一般每月进行一次。招标信息通过指定网络发布,并告知库内中介机构。

  第十六条 库内中介机构应按照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条件参与投标,投标书中应当载明以下内容,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具备招标项目要求的资质条件,愿意承担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工作任务;

  (二)机构简介,主要包括注册会计师队伍、年度业务收入、以往承担项目情况、行业排名和荣誉等情况;

  (三)审计工作方案,包括审计力量配备情况、拟采取的主要审计程序和方法、审计时间安排以及质量保证措施;

  (四)项目总报价及其组成部分、报价依据;

  (五)对审计中获悉的被审计单位相关信息的保密承诺;

  (六)接受省国资委依照招标文件、业务约定书和审计业务质量评价有关规定,对审计工作进行验收、考核的承诺。

  第十七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废标处理:

  (一)超过规定时限递交的;

  (二)未按规定密封的;

  (三)以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全部实质性要求的;

  (五)投标人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条件的;

  (六)投标人有其它违法违规情况的。

  第十八条 评标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省国资委纪检监察机构派员,从招标评价专家库中随机抽选5名以上专家(须为单数),组成评标组;

  (二)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开标,委纪检监察机构派员全程监督;

  (三)评标专家对中介机构投标书进行独立评审打分,并陈述扣分原因,评审内容包括中介机构的综合实力、社会信誉度、审计工作方案、审计费用报价等;

  (四)省国资委工作人员现场统计各投标人得分,按高低顺序排出名次,经纪检监察人员复核签字后密封;

  (五)审计工作小组对专家评审结果进行综合评价,确定中标机构;

  (六)网上发布中标公告,书面通知有关省属企业和中标的中介机构。

  在同等条件下,下属有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或金融企业的集团公司应当优先考虑具备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第十九条 评标专家在招标评审中,对各标书的审计工作方案(包括人员配备、审计方法、时间安排、质量控制等)应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并提出完善意见。

  第二十条 中标机构应在接到通知后10个工作日内,与委托单位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审计业务约定书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业务范围、审计期间或审计基准日和实施目的;

  (二)项目完成时间及报告出具要求;

  (三)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

  (四)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中介机构中标后,逾期不签约或者被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省国资委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照该项目招标时的专家评分结果,由高至低依次替补。

  第二十二条 审计业务委托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项目,以省国资委为委托单位,由省国资委、省属企业和中介机构签订三方审计业务约定书;

  (二)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原则上以产权持有单位为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以省国资委为委托单位,与中介机构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

  第二十三条 企业连续聘用同一中介机构(包括其相关成员单位)负责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原则上不超过5年。确因申报上市等特殊原因需延长聘用年限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省国资委核准。但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承担同一企业审计业务不得超过5年。

  连续聘用的起始年限从该中介机构实际承担省属企业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当年开始计算。

第四章 审计业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中介机构实施审计业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守则,胜任受托业务,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第二十五条 中介机构应当制定和完善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审计工作管理程序,全面履行投标承诺和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按照要求完成审计业务。

  第二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业务约定书规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审计任务。如遇客观因素造成不能按时完成审计报告的,应当在约定时间期满前10日,向省国资委提交经被审计单位认可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按以下规定提交:

  (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主送被审计单位,分送省国资委;财务决算、经营业绩考核和职工工资等专项审计报告主送省国资委,分送省属企业本级;

  (二)经济行为对应的专项审计业务,主送委托单位,分送被审计单位;

  (三)经济责任审计业务,主送委托单位,分送被审计者及所在单位;

  (四)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在审计业务约定书中明确报告主送单位。

  第二十八条 中介机构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确保审计范围完整、审计内容全面、审计依据充分。

  (一)审计事项所涉及的企业资产范围、户数范围和报表范围应当完整;

  (二)审计内容应当包括省国资委根据不同审计目的委托审计所涉及的全部事项,以及审计业务准则要求关注的所有事项;

  (三)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审计意见恰当、信息披露完整,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省国资委的要求;

  (二)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表述对审计对象的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三)审计报告及所附资料应当齐全,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按规定予以披露,表达清楚,内容详尽。

  第三十条 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对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等问题应当予以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必须随附管理建议书。

  第三十一条 中介机构在审计工作中,应当主动与省国资委、监事会进行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度、实施情况及发现的重要问题,并提交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审计工作组织情况,遇到的重大阻碍,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类型和审计报告内容存在的分歧;

  (二)被审计单位存在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导致期初数发生重大调整;

  (三)被审计单位存在重大内部控制缺陷或舞弊行为;

  (四)导致出具非标准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五)在审计中已纠正、规范、解决的重大问题;

  (六)需要关注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中介机构对省国资委或评审专家在审核中提出的质疑,应当及时予以答复和解释。必要时,应当出具书面补充意见或修正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依法提供相关资料,并对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在不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的前提下,对中介机构依法执业和履行投标承诺情况进行评价,并于审计工作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书面反馈。

  第三十四条 省国资委委托审计项目的审计费用由被审计单位承担,并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招标项目的审计费用由招标确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招标后下年度续聘的,如纳入审计范围的企业户数、资产规模、审计工作量等审计收费计价基础发生较大变动的,由中介机构与省属企业协商提出审计收费调整建议,报省国资委审核。

  (二)招标以外项目的审计费用,由中介机构根据审计收费标准、审计工作量等因素与委托单位(或者被审计单位)协商确定,必要时报省国资委审核。

  第三十五条 审计费用实行分期支付。中介机构提交符合规定的审计报告后1个月内,被审计单位支付50%审计服务费用,其余费用在审计质量评价结束后支付。

第五章 审计质量评价

  第三十六条 省国资委对中介机构的执业活动实施跟踪指导和监督检查,并建立审计质量评价机制,评价结果与审计项目付费、允许参与投标资格直接挂钩,同时作为今后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指标。

  第三十七条 审计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重点围绕审计工作方案的落实情况进行评审,具体评价内容及分值如下:

  (一)审计程序充分和适当性30分;

  (二)审计报告规范和公正性40分;

  (三)审计沟通解答及时和充分性20分;

  (四)管理建议书建设性10分。

  不需要出具管理建议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程序的充分和适当性35分,审计报告规范和公正性45分。

  审计工作时效性作为扣分因素,中介机构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按延期天数相应扣分,最多扣20分。

  第三十八条 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项目,由省国资委组织审计质量评价。其他项目由委托方组织审计质量评价,报省国资委备案。

  第三十九条 审计质量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由省国资委从专家库中选取3~5名专家组成审计质量评价小组,小组设组长1名,由省国资委确定,负责质量评价中的工作分工、落实要求、组织讨论、形成意见等;

  (二)评价小组审阅中介机构提交的书面汇报材料,包括评价期间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自查情况,以及与评价相关的其他内容;

  (三)评价小组听取省国资委相关业务部门介绍中介机构审计业务完成情况;

  (四)评价小组审阅被审计单位提供的中介机构执业情况评价;

  (五)评价小组审阅审计报告,对包含多家下属主体的审计项目原则上随机抽取不低于20%的审计报告样本,合并审计报告为必评样本,审计报告样本由省国资委有关业务部门提供;

  (六)评价小组抽查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七)评价小组听取监事会对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的评价;

  (八)评价小组成员根据审阅和抽查等情况,独立打分并签名;

  (九)评价小组组长根据各成员打分情况,确定综合评价得分,撰写评价报告;

  (十)评价资料归档。

  第四十条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分以下四个等级:90分以上(含90分)为A级,75~90分(含75分)之间为B级,60~75分(含60分)之间为C级,60分以下为D级。

  第四十一条 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应当与中介机构、被审计单位充分沟通,听取其意见。

  第四十二条 审计项目质量评分结果与审计付费直接挂钩。质量评分为满分的,全额支付审计费用;质量评分有扣分的,按扣分情况相应扣减审计费用。

  第四十三条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的质量评分结果是中介机构能否连续承担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审计质量评分连续为A级的,中介机构连续承担同一项目审计可达3年(含中标当年);未连续A级的但达B级以上,连续承担同一项目审计可达2年(含中标当年);

  (二)审计质量评分为C级及以下的,中介机构不得继续承担该项目下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其中评为D级的,其签字的注册会计师2年内不得担任省国资委委托的其他审计项目的主审人员。

  第四十四条 省国资委每年根据评审专家小组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评分进行综合计算,得出库内中介机构年度综合审计质量得分。

  年度综合审计质量得分=∑(单个审计项目质量得分×单个审计项目资产总额)/∑单个审计项目资产总额。

  第四十五条 中介机构年度综合审计质量得分是省国资委决定是否保留其在库资格的重要依据。

  (一)年度综合审计质量得分为A级,保留其在库资格;

  (二)年度综合审计质量得分为B级及以下的,实行末位淘汰,处于末位的中介机构,取消其在库资格,且1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

  (三)年度综合审计质量得分为D级的,取消其在库资格,且2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

  第四十六条 省国资委每年将审计质量评价结果向行业主管部门、省属企业、中介机构通报。

  第四十七条 省国资委建立库内中介机构执业质量和诚信档案,作为以后年度招标项目评标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罚  则

  第四十八条 库内中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国资委取消其在库资格,存在(一)至(五)项情形的,3年内不接受其新的入库申请:

  (一)在审计工作中存在重大过错,致使审计结果严重失实的;

  (二)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质量问题,同一报告的同一事项经2次修正仍未解决问题的;

  (三)在投标中有弄虚作假、恶意串通等行为的;

  (四)将中标业务转包或分包的;

  (五)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因工作失误造成被审计单位或委托方重大损失的;

  (六)1年内不参与省国资委招投标活动,或者中标后无故弃标的;

  (七)对省国资委依法实施的跟踪指导和监督抽查不予配合的;

  (八)已不符合社会中介机构库入选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向省国资委申报审验的;

  (九)年度综合质量评价为D档或被末位淘汰的;

  (十)其他严重情况。

  第四十九条 库内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审计过程中违法违规执业的,省国资委将视情通报相关部门,建议给予相应处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条 省属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国资委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审计结果不得作为对应经济行为的实施依据;存在严重违法违规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未按有关规定选聘中介机构;

  (二)未按有关规定配合中介机构开展业务工作,导致审计受到限制;

  (三)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中介机构串通舞弊,导致报告结果失实;

  (四)干预中介机构独立执业;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一条 参加招标评价工作的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专家库成员资格。

  (一)与投标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进行私下接触,透露招标评审及相关工作情况;

  (二)在评标评价过程中,未履行勤勉义务,评标评价结果明显有失公正的;

  (三)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在招投标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工作纪律、工作要求和工作程序,加强监督,强化责任。省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对相关人员给予相应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由省属企业自行选择确定中介机构的审计和鉴证业务,原则上应在库内中介机构中择优确定。

  第五十四条 上市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的中介机构选聘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评估)管理试行办法》(浙国资发〔2005〕2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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