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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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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3〕31号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东部区块、临海港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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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RKNAME=临海市人民政府
USERNAME=陈丽霞
DATETIME=2013-08-09 17:28:49
MARKGUID={1B514C85-1077-178F-60A2-DC071D07FC09}《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已经十五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7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临海市委、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临市委〔2013〕42号),加快我市旅游业发展,特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第一条  明确旅游项目用地政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相关旅游项目、设施的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要求。经市政府认定的旅游项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各有关单位整体包装旅游项目,并积极向上争取土地指标。支持利用荒山、荒滩等资源开发旅游项目;每年配置一定数量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旅游点和农家乐建设,并进一步简化审批程序。对利用城市规划区外的集体林地、农业用地、水面等从事生态旅游的,在不改变农用地权属和用途,集体经济组织可在自愿基础上以农用地租赁或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合作经营。

第二条  落实旅游投资项目税费支持。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旅游业,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推进市场化进程。旅游景区开发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不含土地款)以上的,且由投资者自主经营不分割产权达70%以上的新建旅游开发项目,自营业年度开始五年内企业所得税市得部分,前三年每年全额奖励给企业,后两年每年奖励给企业50%;建设过程中需缴纳的市级各项规费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酌情减免。对全市旅游业产生重大影响的旅游项目,利用外资3000万美元或内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重点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单独实施优惠政策。

省级旅游度假区旅游建设项目在财税政策上享受同级别工业园区同等待遇。对投资退耕还林、保护环境从事生态旅游的,符合条件并经税务机关批准,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鼓励旅游经营者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除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抵免政策外,纳税确实有困难的,经地税部门批准,可酌情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省级重点旅游项目,报市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免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全面清理对旅游经营者的行政性收费,监察、财政、物价等部门要切实抓好落实。

第三条  加大对旅游经营者、旅游项目扶持力度。

积极引导特色酒店、特色餐饮、购物场所等休闲行业向旅游推荐单位发展,纳入旅游行业管理。鼓励集镇兴办宾馆酒店,除在古城、大洋、杜桥以外的镇(街道)租赁新开设独立法人并按三星级以上标准建设的宾馆、酒店,营业面积3000平方米、6000平方米、12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一次性补助5万元、15万元、30万元,新建且由投资者自主经营的,在租赁标准补助基础上上浮50%。

经营满5年的星级旅行社、A级景区、星级酒店及旅游推荐单位享受旅游经营者相关优惠政策,入库税收增幅超过20%的,超出部分的经营税收市级所得的30%奖励给企业,每家企业奖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新评定为国家5A、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省生态旅游示范区、生态旅游区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鼓励饭店创星创优,对新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对新评定为国家金叶级、银叶级绿色饭店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鼓励发展旅游团队接待餐馆(不包括星级酒店),经市旅游、财政、食药监、工商、商务等部门认定的旅游团队餐馆,认定后运营满一年,经考核年接待团队超过10000人(含)以上的,按0.5元/人奖励,最高奖额不超过税收市级所得总额(认定标准另行制订)。积极挖掘地方特色美食,开展特色美食的评选和竞赛活动,对获奖的单位和个人予以相应奖励。

鼓励旅行社通过兼并、重组、联合,延伸旅游运营产业链等途径做大做强;对新获得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资格的旅行社,奖励10万元。新评定为“全国百强旅行社”、“全省十强旅行社”、“全省百强旅行社”的,分别奖励50万元、1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省五星、四星、三星级品质旅行社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2万元。

同时获得以上多项奖励的旅游经营者就高奖励一项。

第四条  鼓励开拓旅游市场。市外旅行社组织游客每团在临海星级饭店或旅游推荐单位住宿,并且年度产生景区门票总额10万元-20万元的,按门票实际额的20%给予奖励;产生门票总额20万元以上的,按门票实际额的25%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年度组织游客在农家乐特色村、特色旅游村、旅游名村住宿1000间(含)以上的,每间奖6元,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若奖励总额超支则按比例减少。

地接旅行社(含外地在临海设立门市部的旅行社),年度接待游客游览购票景区(点)门票增幅超过20%的,按增幅部分10%给予奖励;年地接国外(含境外)团队游览购票旅游景区(点)500人(含)以上的,按每人补助20元,同时在星级饭店住宿的,再每人补助20元。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税收市级所得总额。

第五条  积极发展乡村旅游。新评定为省级、台州市级农家乐特色村的,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新评定为省级、台州市级农家乐特色点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新评定为五星、四星级农家乐经营户(点)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按市政府每年确定发展民宿接待的重点村,经相关部门认定为星级经营户的,每间一次性补助800元。户、点、村不得重复享受奖励。

第六条  加快旅游人才培养。鼓励旅游企事业单位培养本土专业人才,对取得中级导游以上资格的优秀人才,用人单位要优先予以聘任。对涉旅企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经市人事部门认定,享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对新取得国家初级、中级、高级、特级导游员资格后,在临海从事导游工作满2年,每年地接带团30次以上的,且无重大投诉、年检合格的,分别给予一次性3000元、4000元、6000元、12000元的奖励;对评为年度临海市金牌导游的,给予4000元奖励;对连续三届荣获临海市金牌导游,且每年地接带团50次以上的,再给予12000元奖励。对旅游从业人员在临海工作满2年,参加国家、省、台州市技能比赛获得一等奖的,分别给予6000元、4000元、2000元的奖励;获得二等奖的,分别给予4000元、2000元、1000元的奖励;获得三等奖的,分别给予2000元、1000元、800元的奖励。鼓励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从事兼职导游工作,取得国导、省导资格且年度考核合格的(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每月分别给予100元和50元的奖励,并给予报销培训费。

第七条  提升旅游投融资能力。扶持旅游经营者做大做强,鼓励旅游经营者上市,不断提高旅游开发经营实力和投融资能力。市金融机构要认真落实《关于金融支持旅游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意见》(银发[2012]32号)精神,大力支持旅游业发展。

第八条  对偷税漏税等违法经营被查处、发生游客伤亡等重大安全事故、有较大负面影响旅游投诉、制造虚假数据和涉及市委市政府“一票否决”事项的单位或责任人,不得享受本奖励政策。

第九条  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财政局出台《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实施细则》,做好奖励扶持项目审核,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风景旅游管理局、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予以兑现。

此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办法由市风景旅游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抄送:台州市府办,临海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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