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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审计局关于印发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的通知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临海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审计局
2014年12月22日
临海市审计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工作无缝对接,遏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为临海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机关是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审计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政府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家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开展审计工作的主要目标是:监督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
第三条 审计机关在开展审计工作中,查出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方面的问题,属于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可以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向被审计单位出具审计报告,下达审计决定书,依法给予处理、处罚。
第四条 审计发现的不属于审计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问题,可以区别三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一是涉嫌违法犯罪的,根据案件管辖范围分别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二是发现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根据纪检、监察机关的管辖范围,分别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追究其行政或者党纪责任;三是需要由被审计单位的主管或者监管部门纠正或处理、处罚的,分别移送被审计主管或者监管部门进行纠正或者处理处罚。
第五条 审计发现的有关移送处理事项,一般应通过《审计移送处理书》向有管辖权的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进行移送。同一事项不得同时向多个部门(单位)、机关或政府移送。
第二章 移送案件受理机关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涉嫌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向检察机关移送:
(一)贪污贿赂犯罪。包括《刑法》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犯罪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依照第八章节相关条文定罪处罚的犯罪案件,主要有:贪污案,挪用公款案,受贿案,单位受贿案,行贿案,对单位行贿案,介绍贿赂案,单位行贿案,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隐瞒境外存款案,私分国有资产案,私分罚没财物案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