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
审计质量评价工作细则
为贯彻实施《浙江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管理办法》,规范中介机构审计行为,提高中介机构审计质量,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国资委委托中介机构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的质量评价工作。其他重大专项审计业务确需进行质量评价的,参照本细则实行。
二、评价内容
(一)审计质量评价。采用百分制,重点围绕审计工作方案落实情况进行评审,具体评价内容及分值如下(具体见附件):
1.审计程序充分和适当性30分;
2.审计报告规范和公正性50分;
3.审计沟通解答及时和充分性10分;
4.管理建议书建设性10分。
不需要出具管理建议书的审计事项,审计程序充分和适当性35分,审计报告规范和公正性55分。
审计工作时效性作为扣分因素,中介机构不能按时完成审计任务的,按延期天数相应扣分,最多扣20分。
(二)审计程序充分和适当性。中介机构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应当确保审计范围完整、审计内容全面、审计依据充分。
1.审计范围完整是指审计事项所涉及的企业资产范围、户数范围和报表范围应当完整;
2.审计内容全面是指审计内容应当包括省国资委根据不同审计目的委托审计所涉及的全部事项,以及审计业务准则要求关注的所有事项;
3.审计依据充分是指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业务时,应当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规范和公正性。中介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出具审计报告,报告格式规范、审计意见恰当、信息披露完整,并对出具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
1.报告格式规范是指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省国资委的要求;
2.审计意见恰当是指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报告中应当明确表述对审计对象的审计意见,审计意见应当客观、公正,并对出具的审计报告负责;
3.信息披露完整是指审计报告及所附资料应当齐全,对企业财务状况影响重大的事项应当按规定予以披露,表达清楚,内容详尽。
(四)审计沟通解答及时和充分性。中介机构应当主动与省国资委、监事会进行日常沟通,对提出的要求和质疑能够及时、全面解答。审计沟通仅作为省国资委了解审计工作进度、掌握审计发现重要问题的一个渠道,具体审计意见由中介机构按照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发表。
(五)管理建议书建设性。中介机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并有效执行,对发现的内控制度缺陷等问题应当予以披露,并提出措施具体、有建设性的管理建议。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业务必须随附管理建议书,其他审计业务如无特别要求,不需附管理建议书。
(六)审计工作时效性。中介机构应在业务约定书约定的时限内全面完成审计工作,并报送相关报告。中介机构在接受省国资委委托审计业务时,应当确信具有必要的时间和资源完成审计工作,按时提交审计报告。
时效性考核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送达省国资委为准。送达时间超过约定时间的,视延期原因不同区别扣分。因中介机构审计力量、审计进度安排等主观原因导致延期的,严格按规定扣分。因中介机构无法控制的客观因素导致延期的,给予一定时间的豁免。豁免情形主要有:
1.因被审计单位下属上市公司年报公告时间较晚导致集团合并报告出具延期的,中介机构在上市公司年报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提交审计报告的,不扣分;超出10个工作日的,按规定扣分。
2.因被审计单位未及时审阅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导致延期的,中介机构应积极主动地与被审计单位进行沟通,争取支持。若被审计单位超过5个工作日未反馈审阅意见的,中介机构应向其出具书面催报函;若中介机构已履行催报职责,被审计单位仍未及时审阅,审阅时间超过5个工作日的部分,给予豁免;若中介机构未履行催报职责,按规定扣分。
3.其他一些不可预见的客观因素导致延期的,中介机构应当及时提出书面申请报告。经同意延期的,同意延期期间提交报告不扣分。
三、评价方式
(一)省国资委建立委托审计质量评价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分为个人专家和法人专家两类。
(二)法人专家从省国资委审计中介机构库中择优产生。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上年度进入全国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前100家,或者浙江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排名前50家;
2.具有财政部、证监会颁发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三)个人专家从财政、审计、注协、国资及外派监事会等部门中推荐产生。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责任心强,能认真履行审计质量评价工作职责;
2.熟悉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业务知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拥有高级会计师(审计师)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
3.在以往执业、工作过程中无违规、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
四、评价程序
审计质量评价按以下工作程序进行:
(一)确定本年度纳入质量评价的审计项目名单。根据各审计项目实际情况,并按照以下原则提出具体名单:
1.采用抽评方式每年选取约1/3的年度财务报告审计项目纳入质量评价范围,3年轮评一遍。已由同一中介机构连续审计多年的项目优先安排质量评价;
2.其他重大专项审计项目根据需要提出。
(二)确定质量评价专家组。按照回避原则,从个人专家库中选取4名专家,从法人专家单位中选取1个专家单位,共同组成审计质量评价专家组。法人专家单位原则上按照自愿申报、综合排名顺序确定,综合排名相差4名以内的,注册地与被评价单位不在同一地的中介机构优先。法人专家主要任务是负责审计质量评价的各项具体工作。个人专家原则上按照财政、审计、注协、国资及外派监事会等单位的专家均不超过1名确定,主要任务是对法人专家单位提出的初步审计评价意见进行审核。
(三)法人专家单位开展各项具体评价工作。主要工作包括:
1.审阅中介机构提交的书面汇报材料,包括评价期间省国资委委托的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对审计报告质量的自查情况,以及与评价相关的其他内容;
2.审阅审计报告,对包含多家下属主体的审计项目原则上抽取不低于20%的审计报告样本(资产总额、或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达到合并报表10%及以上的子企业审计报告全部抽取),合并审计报告为必评样本;
3.抽查审计工作底稿,必要时到企业进行调查核实;
4.向省国资委相关业务部门、监事会及被审计单位了解中介机构审计业务完成情况,并取得监事会和被审计单位对中介机构执业情况的评价表;
5.对质量评价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梳理,根据审计质量评价标准进行打分,形成初步的质量评价报告。
(四)个人专家对质量评价报告初稿进行审核。主要工作包括:
1.审阅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整体质量情况进行把握;
2.对法人专家单位撰写的初步质量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法人专家提出的质量扣分合理性进行审核。
(五)个人专家与法人专家进行沟通。取得一致或多数意见后,由质量评价专家组将初步评价意见与被评价单位进行沟通,征求被评价单位意见。
(六)法人专家完成审计质量评价报告,并盖章报送省国资委。审计质量评价报告主要包括:总体质量、主要问题、有关扣分因素、被评价单位主要沟通意见、打分结果、个人专家签署等。
(七)省国资委根据专家质量评价结果,对中介机构审计工作进行考核。
五、评价组织
每年第3季度,省国资委组织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质量评价工作,质量评价有关费用在预算中列支。整体评价工作原则上在2个月内完成,其中,法人专家单位开展具体评价工作原则上在1个月内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