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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气象局关于印发《临海市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和《临海市防雷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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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在临海市开展业务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为社会提供优质的防雷中介服务,配合行政审批改革的需要,现将《临海市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试行)》和《临海市防雷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临海市气象局

                                                                                 2015年8月11日

 

临海市防雷中介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防雷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管理,进一步规范中介机构执业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中介机构工作质量、工作效率、使中介机构为社会提供收费规范、服务最优、效能最高的服务。根据《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凡在临海市范围内从事气象(防雷)技术服务:包括雷电灾害风险评估、防雷设计技术评价、防雷装置检测服务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最新的技术规范要求,以客观、公正、诚信的原则,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依法对从事气象(防雷)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凡在临海市区域范围内开展气象(防雷)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都必须到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登记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准开展相关业务工作。如擅自开展的,其业务工作成果不予通过行政审查。

        第五条 中介机构报送备案时需出具以下资料:

        1.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备案信息表;

        2.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 .执业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事项办事指南;

        6.单位对外服务承诺、自律管理等制度复印件;

        7.单位业务简介及形象照片;

        本部不在临海的分支机构还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8.办公场地使用证明;

        9.总部对在临海从业人员的身份证明;

        第六条 中介机构资质到期续鉴后或备案信息发生更改后,应重新到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备案,否则不得开展业务,承接的业务成果不予通过行政审查。

        第七条 中介服务机构为社会提供相关技术服务,应当与被服务单位依法签订服务合同,并严格按照合同上的承诺时间完成各项工作,承诺时间应按照《临海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服务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进行承诺,如不能按时完成的,业主有权向市气象主管机构进行投诉。

        第八条 中介机构应当在认定的资质范围内从事执业活动,在具体业务实施中,由市气象主管机构配合开展具体监管工作。

        第九条 中介机构在服务时,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在物价部门规定的范围内可以自行商议。

        第十条 中介机构应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开展监督执法检查工作,并提供相关文本和数据。

        第十一条 单位、个人和其他组织若发现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存在违法执业,有权向气象主管部门举报。

        第十二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每年将配合市审管办对在本辖区内从事气象(防雷)中介服务的机构进行考核,考核细则另行制定,考核结果将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将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诚信档案制度,如发现中介机构存在欺诈误导行为,超资质经营、揽活转包、出具虚假报告或结论、效率滞后、违规收费及不守合同等行为,将据具体情节作出责令改正、停业整改以及列入黑名单,最后不得在本辖区内开展任何业务,同时按规定抄告相关部门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海市防雷中介服务机构考核实施细则

(试行)

 

一、适用范围

本考核实施细则适用于持有建设项目防雷中介服务资质证书,能独立进行防雷中介服务工作,并在临海市开展业务的防雷中介服务机构。

二、考核内容与分值

考核采取市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中介办)考核、管理部门考核、征询项目建设单位意见与社会责任体现相结合的方式。

1.市中介办考核:具体标准由市中介办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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