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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政发〔2015〕23号 |
JLHD00—2015—0002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5〕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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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
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规范城区道路交通秩序,营造文明安全行车氛围,改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推进“多城联创”及“交通治堵”等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浙江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通告如下:
一、大型载客汽车(公共汽车除外)、载货汽车、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工程车不得在市区禁止、限制通行的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因特殊情况需要通行、停靠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通行证件并随车携带,按照限定的时间、路线、区域、地点和速度通行、停靠。
(一)区域禁行。
1.禁行区域:临海市区东至开发大道,南至江滨路、临海大道,西至江滨西路,北至东方大道(含)、靖江北路(含);
2.禁行车辆:黄牌载货汽车、拖拉机;
3.禁行时间:每天的0:00—24:00。
(二)区域限行。
1.限行区域:临海市区东至开发大道,南至江滨路、临海大道,西至江滨西路,北至东方大道(含)、靖江北路(含);
2.限行车辆:大型载客汽车(公共汽车除外)、蓝牌载货汽车;
3.限行时间:每天的7:00—19:00。
(三)区域禁停。
1.禁停区域:临海市区东至开发大道,南至江滨路、临海大道,西至江滨西路,北至东方大道、靖江北路、括苍大道区域内的道路;
2.禁停车辆: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含工程车)、大型载客汽车(公共汽车除外)、低速载货汽车、拖拉机;
3.禁停时间:每天的0:00—24:00。
二、禁止机动车在东至开发大道、南至江滨路、临海大道、西至江滨西路、北至东方大道、靖江北路区域内鸣喇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