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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临政发〔2015〕25号 |
JLHD00—2015—0003
临海市人民政府文件
临政发〔201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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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首期申请配租工作的通告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对住房保障工作的具体要求,为切实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新就业人员、在本市范围内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住房困难问题,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文件精神,现就临海市公共租赁房申请配租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基本情况
本次申请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坐落于大洋街道双桥村,共有房源514套,其中一居室138套,二居室376套。
二、准入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具体准入标准分为如下四类:
(一)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指非农业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下同)5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本市城市低保标准两倍(含两倍)以内(除赡养人有赡养能力外),即低于15360元(临海市民政局、财政局公布的2014年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每人每月640元);且持有民政部门认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证明或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
3.在临海市范围内, 2人及以下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36平方米的家庭(含36平方米)、3人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45平方米(含45平方米)、4人及以上家庭现有房产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含50平方米)。
符合该类标准的家庭,根据《临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临政办发〔2014〕139号)规定,予以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
(二)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1人具有临海市常住城镇居民户口1年及以上;
2.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即低于36488元(临海市统计局公布的2014年临海市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6488元,下同);
3.在临海市范围内,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下(含18平方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