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临旅发〔2015〕42号 |
各旅游企业: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国家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了《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你们认真学习《办法》内容,落实文明旅游提醒和游客不文明行为的上报工作,相关问题请及时反馈至行管科。
联系人:丁亚萍 联系电话:85305625
附件:《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临海市风景旅游管理局
2015年10月13日
附件:
国家旅游局关于游客不文明行为
记录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旅游诚信建设工作,提升公民文明出游意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央文明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文明旅游工作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游客不文明行为”是指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序良俗等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法律责任,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县、地(市)、省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的“游客不文明行为”采集报送等工作。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级旅游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建立全国“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第五条 游客在旅游活动中因下列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法院判决承担责任的,或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应当纳入旅游部门的“游客不文明行为记录”:
(一)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