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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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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国资〔2015〕51

 

关于印发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等六项制度的通知

 

局机关各科室,各直属企业:

    现将《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干部任用、考核奖励等重大事项内部事务公开制度》、《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信息发布保密审核制度》和《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政府新闻发言人制度》等六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20151112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机关各科室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考核,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的主要对象是局机关各科室。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一)制作本科室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按时上报本科室制作或获取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情况;

   (三)对本科室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四)办理并答复依申请的政府信息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

    第八条 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对于考核评定优秀的科室,由局机关予以表彰;对于存在问题、考核评议较差的科室,按照《市国资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政务公开工作社会评议制度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社会评议活动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三条社会评议对象包括局机关、各科室及各直属企业。

  第四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方式:

  (一)问卷评议。根据评议内容和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设计问卷调查表,向社会发放供群众评议;(二)代表评议。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群众代表等组成评议小组,进行专题评议。(三)监督评议。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召开群众座谈会,设立群众意见箱等,接受群群众监督评议。

  第五条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是否确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是否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是否按照《条例》规定,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原则,真实、全面、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是否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政务公开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是否得到社会和群众的认可,保证了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公开效果是否明显。

  第六条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监督评议纳入日常工作实行常态管理;问卷评议、代表评议,可根据需要按照以下程序组织实施:

  ()制定评议方案。确定评议组织、对象、内容、时间、方法步骤、参评人员等,制作评议表格,并向社会公布;

  ()组织检查评议。采取听汇报、查资料、看台账、召开座谈会、组织个别访谈等,了解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

  ()开展问卷调查。根据确定的调查样本,统一发放并回收民主评议测评表,统计汇总测评情况;

  ()进行综合评定。结合检查评议、问卷调查等,综合评定被评议单位工作情况,结果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经同意后向被评议单位反馈,并在一定范围公开;

  ()作出恰当处理。根据评议结果,对被评议科室存在的问题作出恰当的处理,并督促落实到位。

  第七条社会评议分为分为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三个档次。

  第八条本制度由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政务公开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严肃纪律,切实保证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制度,提高工作效率,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勤政廉政建设。根据局委的要求及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市国资局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条 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直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担负的责任。
 
 第三条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追究种类: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行政处分、其它组织处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行政警告;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责令检讨、通报批评。后果严重的,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一)对政务公开工作敷衍应付,公开办事流于形式甚至弄虚作假、搞假公开的;
  (二)对政务公开工作消极抵制、拖着不办的;
  (三)其他违反政务公开有关纪律和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记过或者降级处分。
  (一)拒不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未按规定实行公开办事的;
  (二)政务公开工作责任不落实,承诺不践诺,不及时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包庇纵容,致使群众集体上访,严重损害部门形象的;
  (三)授意、指使或怂恿下属人员影响干扰实行政务公开,或者人为设置障碍,抵制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以及对检举人、证明人、办案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需要作出组织处理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给予调离、降职、免职、责令辞职、解聘、辞退等组织处理。组织处理可单独使用,亦可与党纪、政纪处分合并使用。
 
 第八条实行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部门、单位及个人,不仅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而且要将整改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局政务公开办公室。
 
 第九条 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直属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干部任用、考核奖励等重大事项内部事务公开制度

 

    为认真贯彻落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文件精神,推动全市国资系统办事公开工作进一步开展,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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