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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环〔2015〕103号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站科室队、分局、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台州市总量管理制度有关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化手段在有效配置环境资源方面的作用,提高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益,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特制定《临海市排污租赁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附件:临海市排污权租赁管理办法(试行)
临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5年11月27日
临海市排污权指标租赁管理办法(暂行)
为满足企业对排污权指标的短期需求,解决企业生产中面临的实际困难,合理利用环境资源,有效提高环境资源的使用效益,树立“环境容量有限,排污指标有价”的环境资源使用新观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配置量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办发〔2013〕8号)、《临海市关于加强环境资源配置量化管理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实施意见》(临政办发〔2014〕190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排污权指标租赁管理范围
(一)已列入污染减排和总量管理的指标,即水污染物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气污染物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
(二)VOCs、烟粉尘、总磷、总氮、重金属等排放指标,如上级环保部门开始实行总量替代管理和排污权有偿使用,则自动进入本办法管理范围。
二、租赁原则
(一)符合总量控制政策的原则。用于租赁的总量必须符合污染减排和总量控制有关政策,来源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使用排污权。
(二)保障环境质量的原则。申请租赁的企业所在地环境质量符合要求,纳污水系符合水环境功能区要求,或者通过纳管进入污水处理厂处理不再增加当地水环境污染压力,以及通过其它办法保证环境质量得到总体改善。
(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排污权指标实行网上结算管理,排污权指标租赁情况向全社会公开。公开租赁办法、租赁程序和租赁结果,接受管理对象和公众监督。
(四)奖优罚劣的原则。对环境污染小、经济效益好、环境资源使用效益评价排名先进的企业,在排污权租赁予以优先支持。对污染严重、经济效益差、未完成污染减排和污染整治任务、环境资源使用效益评价排名落后的企业限制租赁排污权指标直至取消排污权指标租赁资格。
(五)促进转型升级的原则。在达到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基础上,以本市相同行业清洁生产、先进生产工艺、最佳治理控制技术、管理水平较好企业的污染物排放水平为基准租赁排污总量指标。
(六)行业限制租赁原则。排污权指标优先在同行业之间租赁;同行业之间无租赁指标的,造纸、印染、化工、制药、合成革等重污染行业之间可替代,未列入重污染行业的其它行业排污权租赁指标可替代。
(七)年度内使用原则。租赁的排污权当年有效,不得结转至下一年度;产权不变,拟承租排污权指标的企业(以下简称承租方)在期限过后其租赁的排污权归还原产权单位。拟出租排污权指标的企业(以下简称出租方)应根据企业自身实际生产排污情况,提出在当年用于临时性市场交易的排污指标,且无论交易是否实施,均不得再使用。
(八)政府指导价和市场化定价相结合原则。排污权指标租赁采用政府指导下的市场化定价,租赁价格不得低于新增排污权指标交易的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租赁双方自行确定并报市环保局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