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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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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市监〔2015〕55号

各科(室)、所(分局)、队、协会、中心:

现将《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分解表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5年10月12日

 

临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


    根据市“多城联创”办《临海市“多城联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十大”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临联创办〔2015〕9号)文件的相关要求,我局为了确保整改工作落实到位,决定开展卫生城市复审迎检专项整治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通过深入、扎实、有效的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全局人员的创卫意识,认真落实创卫整治各项工作措施,加快推进创国卫技术评估整改工作,确保2015年12月底前基本达到国家卫生城市标准要求,2016年3月通过省爱卫办复查,2016年年底前通过国家爱卫办暗访检查。

  二、主要职责及任务要求

  牵头科室职责:负责制定各项集中攻坚行动具体实施方案;协调各相关责任单位、责任所(分局),落实各项专项行动措施,掌握各责任所(分局)的工作进度;协助联系领导、协调人定期组织召开会议,负责督查、汇总各项工作进展;建立汇报制度,定期向分管领导汇报工作进展。

  责任所(分局)职责:按创建标准和具体实施方案的要求,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分解工作任务,组织宣传,负责抓好集中攻坚行动的具体实施;及时与牵头科室沟通工作进展情况、需协调解决的问题,负责各项议定措施的落实;定期向牵头科室通报专项任务的进展情况,确保创建任务按时完成。

  各科、所(分局)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具体工作任务及要求、责任分解见附件。

  四、时间安排

  1.集中整治阶段(2015年9月20日至2015年11月30日)

  2.整改提升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

  3.巩固长效阶段(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

  五、其他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牵头科室、责任单位要充分认识专项整治行动的重要性,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整治行动目标到位、措施到位、效果到位,按期完成任务。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专项整治行动实行牵头科室负责制,各牵头科室、责任单位要按照国家卫生城市的标准要求,对每项整治任务进行细化,排出整治计划,落实专人负责,确保各项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大宣传,营造氛围。各牵头科室、责任单位要积极开展宣传报道,充分宣传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进展和成效,宣传创建过程中的好思路、好举措以及创建中涌现出来的反映社会新风尚的典型事例和先进个人,努力营造人人关心创建、人人参与创建的良好氛围。

  (四)加强工作督查。建立督查制度,办公室牵头,监察室负责对各科、所(分局)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查。两周一督查,每月一通报,及时掌握工作动态,确保专项整治工作的顺利开展。

 

 


附件:

 

国家卫生城市复审迎检专项整治行动责任分解表

 

项目

主要任务

要求

牵头单位

责任单位

牵头科室

责任单位

 

一、市容市貌

落实“门前三包”工作

各单位、门店“门前三包”责任书签订率达到90%以上。树木花草生长良好,市政设施完善;立面整洁,无乱贴乱挂乱画;门前无乱停乱放、出店经营、摆摊设点现象,空调室外机一律离地面2.4米以上;亮化设施运行正常,按时开启,无缺损。

市行政执法局

市建设规划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商务局

企管科

巾山所、灵江所、江南所、大田分局

 

二、
           公共

场所

浴室、美容美发、歌舞厅、旅馆、影剧院(影视厅)、茶楼、网吧、超市、商场等场所

1、各类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手续齐全有效,从业人员持有有效健康证(培训证)上岗。
           2、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设有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
           3、经营场所室内外环境整洁,要设立清洗、消毒、保洁专间,做到专间专用。
           4、卫生设施和各项卫生指标达到国家标准。
           5、室内公共场所有明显的禁烟标志,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市卫生局
           市文广新局

市市场监管局
           市商务局
           市公安局

食品

流通科

巾山所、灵江所、江南所、大田分局

 

三、
           小行业

小饮食

小副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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