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临安监〔2015〕73号 |
各镇(街道)安监中队:
为切实做好2016年度特别是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工作,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65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5〕25号)、《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烟花爆竹销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2015〕61号)以及《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就2016年度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单位的基本条件、资料和办理程序
(一)基本条件:
1、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包含杂货或副食等的各类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
2、主要负责人和销售人员需经安全培训合格,并取得从事烟花爆竹销售的安全资格证书。
3、春节期间零售点实行专店销售。乡村长期零售点在淡季实行专柜销售时,安排专人销售,专柜相对独立,并与其他柜台保持一定的距离,保证安全通道畅通;严禁走街串巷销售烟花爆竹。
4、零售点不得与居民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零售点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设施等重点建筑物保持100米以上的安全距离。
5、零售点要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灭火器、消防水桶、充电防爆照明灯等必要的消防器材,严禁在经营场所及周边燃放、试放烟花爆竹等行为。
6、零售点烟花爆竹存放量不得超过50箱。
7、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产品销售记录台帐。
(二)申请资料: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书;
2、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审查书;
3、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预先核准证明材料;
4、人员名单及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5、零售点周边安全条件说明(示意图或实测图);
6、零售点的房产证明及租赁协议书;
7、安全管理制度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措施;
8、承诺书。
(三)办理程序:
1、布点审查。按照隶属关系,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向当地镇(街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现场审查同意,以文件形式公布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布点。
2、申报资料。通过布点审查的申请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把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申请资料装订成册,送当地镇(街道)安监中队,由镇(街道)安监中队组织人员审查,经镇(街道)同意后报市安监局驻办事大厅窗口。
3、市安监局驻办事大厅窗口受理申报资料的20个工作日内,根据审查意见及申报资料组织人员进行抽查和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核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对审查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二、实施步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