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转发《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
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
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交通各执法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交〔2015〕243号)转发给你们,本办法和裁量基准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交〔2010〕272号〕同时废止。
请结合《临海市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试行)》(市政府令第32号)认真执行。
(浙交〔2015〕243号附件《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已通过内网OA系统发送至交通各执法单位,请各单位按照各自执法门类自行打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