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临海市审计局以案释法制度》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临海市审计局
2017年1月19日
临海市审计局以案释法制度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审计机关职能作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审计机关工作实际,建立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以案释法是指审计人员结合审计项目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释法说理、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等活动。
审计机关以案释法包括向当事人以案释法、向被审计单位以案释法和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必要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综合考虑案件性质特点以及法治宣传效果等因素,决定是否进行以案释法以及如何释法。
(二)合法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进行以案释法,不得出现违反法律规定的内容。
(三)规范性原则。审计人员以案释法应当做到事实准确,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四)及时性原则。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的关键环节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向当事人、被审计单位或者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第四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案件;
(二)具有广泛社会影响或较大争议,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舆论的案件;
(三)可能引发上访或者社会群体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稳定的案件;
(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提高群众权利保护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