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现将《临海市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实施细则(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2231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金〔2016〕92号)、《浙江省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实施细则(试行)》(浙发改投资〔2017〕251号)等文件的要求,结合临海实际,就我市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ublic Private Partnership,以下简称PPP)模式,研究制定《临海市推广应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PPP)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全市的能源、交通运输、市政、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科技、保障性安居工程、医疗、卫生、养老、教育、文化、旅游等拟采用PPP模式运作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参照《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和《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执行。
第二条 【运作方式】。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各种合作方式,如:合同管理(MC)、委托运营(O&M)、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移交—运营—移交(TOT)等。
(一)经营性项目(使用者付费)。对于具有明确的收费基础,并且使用者付费能够完全覆盖投资和运营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方式推进。
(二)准经营性项目(可行性缺口补助)。对于经营收费不足以覆盖投资成本、需政府补贴部分资金或资源的项目,通过政府授予特许经营权,在使用者付费的基础上,叠加政府补助或直接投资参股等方式,实现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
(三)非经营性项目(政府付费)。对于缺乏“使用者付费”基础,主要依靠“政府付费”回收投资成本的项目,可通过政府付费,采用委托运营等方式推进。鼓励探索创新,为自身不具备经营性资源的非经营性项目配置广告等以赢利资源、授予相关资源开发收益权、配置土地开发权、与区域内经营性强的项目进行组合捆绑等方式实施综合开发。
第三条 【组织机构】。成立临海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推进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置在发改局并组建工作小组。各职能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抓好落实。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四条 【项目谋划】。应当根据临海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和实际情况,按照项目合理布局、资源有效配置等原则,精心谋划筛选一批投资回报机制明确、投资规模适度、条件成熟的项目推广应用PPP模式。
(一)改造存量项目。市经济开发区、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认真甄别筛选融资平台公司的存量项目,对适宜开展PPP模式的在建和已建项目,通过项目租赁、重组、转让等方式,积极对原项目进行升级改造或合作运营,并同步纳入PPP项目库管理。
(二)谋划增量项目。市经济开发区、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要根据相关规划和行业发展需要,适时谋划提出项目,按照PPP模式进行培育开发;社会投资人也可根据市场发展需求和自身投资意愿谋划项目,报行业主管部门受理提出。对经营性和准经营性项目可优先推出实施。
第五条 【项目入库】。建立统一的PPP项目储备库。由工作小组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上级有关PPP项目库管理办法,开展项目收集、筛选、审核等工作,建立PPP项目库并报市政府批准。项目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实施资产证券化及享受其他支持政策的重要依据。
PPP项目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纳入年度实施计划,明确年度实施任务。需要使用各类政府资金的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六条 【组织推介】。由市招商局组织开展PPP项目推介活动,选择前期工作成熟、具备谈判条件的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推介。市招商局会同市发改局、市财政局、市金融办、市工商联等部门,建立与民营企业、金融机构的项目对接机制,向民营企业、金融机构推介PPP项目,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PPP项目。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七条 【项目审批】。按照《政府投资管理办法》严格执行项目审批制度。PPP项目应先由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投资主管部门完成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应在可研报告批复文件或项目申请报告核准文件中,明确可根据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依法变更法人。
第八条 【实施方案编制】。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经市政府授权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相关事业单位(不得为企业)作为项目实施机构,负责实施方案编制、社会资本遴选、合同拟定和签署、建设运营监管和移交等工作。
PPP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合作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和主要内容、收益分配和风险分担、保障和监管措施等核心事项,应明确社会资本方应当具备的条件,并附草拟的招标方案和PPP项目合同的主要条款。PPP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咨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项目合作期限应根据行业特点、项目生命周期、投资回收期等综合因素确定,不得少于10年,最长一般不超过30年。对于投资规模大、回报期长的特许经营PPP项目,可以由政府或其授权部门与特许经营者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超过前款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两评价论证】。由项目实施单位进行两评价编制并评审。通过后由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施方案共同对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物有所值评价审核未通过的,项目实施机构可对实施方案进行调整后重新提请财政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经审核通过物有所值评价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依据项目实施方案和物有所值评价报告组织编制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统筹全部已实施和拟实施PPP项目的各年度支出责任,并综合考虑行业均衡性和PPP项目开发计划后,出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审核意见。审查未通过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再次审核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条 【一方案两评价联审】。由工作领导小组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对PPP项目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进行联合评审。可委托第三方专业咨询机构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意见,再开展联审。
通过方案联审的PPP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开展合同草案起草等下一步工作。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