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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和年薪制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参照《中央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资委令第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的企业是指临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企业负责人是指临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中的经营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下列人员:
(一)国有独资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三)国有控股企业由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经济师、总工程师。
职工董事、职工股董事不享受年薪。
政府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担任的兼职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及总经理、副总经理列入经营业绩考核的范围,原则上不享受年薪。兼职人员如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享受年薪的,年度考核年薪按照扣除原单位已发放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报酬后兑现,或者原单位停止发放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报酬。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负责人薪酬及职务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由临海市人民政府授权的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建立经营业绩责任制和企业经营者年薪制。
(四)监督管理与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建立管资产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第七条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的企业应具备下列的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经营者有较高素质。
(二)企业生产经营正常、稳定,有一定的盈利水平。亏损、微利企业原则上实行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不实行年薪制;但经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对承担一定量的政府性、公益性项目和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投入以及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整合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拓展融资渠道、开展投融资活动等工作的企业负责人可实行年薪制,对有特殊贡献的企业负责人可再给予一定的奖励。同时,由于政府性原因造成企业亏损、微利的,有可量化数据的,可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相关数据进行年薪考核;无法量化数据的,经企业提出充分的理由,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核同意,报临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三)企业内部的基础管理工作较好,人事、考核、财务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健全,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用人计划实施规范。
(四)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四好”领导班子建设活动。
第二章 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1.年度利润总额是指经审计后的企业报表或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企业年度利润计算可加上经核准的当期企业消化经营业绩考核期以前年度亏损和承担政府性、公益性项目以及按照临海市人民政府的要求进行重大基础设施投入、整合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拓展融资渠道、开展投融资活动等因素,上述政府性原因造成亏损的可量化的数据,可调整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相关数据进行年薪考核;对于企业利润总额中的非经营性收益,已在企业预报的考核目标建议值中列示的,不予扣除,否则应全额予以扣除。
2.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 =净利润/平均净资产 ×100%
平均净资产=(年初企业净资产+年末企业净资产)÷2
净利润=年度审计报表的净利润+调整数
其中:净资产中不含少数股东权益,净利润中不含少数股东损益,调整数的计算口径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二)分类指标由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的特点,综合考虑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及发展能力等因素确定,具体指标在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九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1、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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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因素由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2、 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主营业务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二)分类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所处行业特点,综合考虑反映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技术创新投入及风险控制能力等因素确定;以及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对企业负责人综合表现、企业经营班子综合能力、经营班子工作努力程度、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企业景气程度和企业核心竞争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的评价指标,包括经济利润、不良资产比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1.经济利润是指考核期末企业投资资本收益超过全部资本费用部分的价值。计算公式为:
经济利润=(投资资本收益率-加权平均资金成本率)×投资资本总额
2.不良资产比率,指企业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占考核期末资产总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不良资产比率=考核期末不良资产额÷考核期末资产总额×100%
第十条 承担政府政策性和社会公益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和社会公益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比例在业绩考核责任书中确定。
第三章 年度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对企业负责人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任期为考核期。任期内因调离、退休等原因离任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从任职考核日起至离任日止,考核指标根据实际任职时间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单位名称和负责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励与处罚;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三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按照下列程序签订:
(一)预报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
1.年度经营考核
企业负责人于每年十一月份,按照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结合年度经营预算制定下一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年度考核目标建议值参考前三年平均实际完成值、前三年平均增长率和本企业、行业发展前景等各项数据制定。
2.任期经营考核
企业负责人于考核期初,按照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建议值,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任期考核目标建议值原则上不低于前一任期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并且要有一定的增长水平。
(二)核定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值。国有资产管理局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宏观经济形势、企业运营环境及相关因素,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经与企业沟通,报市政府认可,予以确定。
(三)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由市政府授权的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代表与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考核内容与指标奖励与处罚等事项。
(四)考核指标的调整。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工作调动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变化的,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核实并提出意见,经市政府认可后,可调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四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根据《临海市企业国有产权代表报告制度》(临政办〔2006〕218号),企业负责人每半年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每年度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报告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
(二)企业应当建立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以产权代表报告形式即时向市国资局反映。
(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建立必要的预警制度。对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动态监控。充分利用绩效评价等手段加强过程监控,对运营中的突出问题发出警示通知单,提醒企业重视,督促企业采取应对措施。
第十五条 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的考核程序:
(一)实行经营考核的企业,应当在次年四月底前向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提出书面的考核申请,并在具有审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在报告附注中披露经营责任书应完成的各项指标的计算结果)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企业负责人对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企业年度财务决算、经营业绩考核人员情况等有关资料报送到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
审计主要依据为相关的法律法规、临海市政府有关规定及经营业绩责任书明确的内容。
(二)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到企业负责人的总结分析报告30个工作日内,依据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审计报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相关资料,结合企业负责人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各企业行业主管部门意见,形成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情况说明。
(三)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临海市发展和改革局、临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临海市财政局和行业主管部门组成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组(以下简称市考核组)依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情况说明,与企业负责人进行沟通及监事会的评价意见,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其中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试行办法详见附件1,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计分试行办法详见附件2),并形成对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书面意见。
(四)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依据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的书面意见,以文件形式向市政府请示,经市政府批准后,市考核组以联合文件的形式通知考核企业,作为对各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奖、惩的最终依据。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六条 市考核组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企业负责人实施奖惩。
第十七条 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为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对企业负责人的奖励分为奖励年薪和任期激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奖励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任期激励与任期考核挂钩。
(一)企业负责人当年基本年薪的计算基数,按本企业当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1.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根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统计口径,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工资不列入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范围。
2.基本年薪的倍数按国家对企业划定的类型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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