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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主席令第5号),《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参照《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33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属国有企业中由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第三条企业领导人员的工作考核,实行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企业领导人员薪酬及职务任免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第四条工作考核分为综合考核和经营业绩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以下简称市督查室)牵头负责对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综合考核工作;临海市国有资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资局)牵头负责对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考核。
第五条企业领导人员工作考核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依法考核原则。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领导人员的经营业绩。
(二)分类考核原则。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和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及维护社会稳定等不同特点,实行分类考核。
(三)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企业领导人员经营业绩同激励约束机制相结合的考核制度。
(四)监督管理与持续发展原则。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提高战略管理、自主创新、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等水平,不断增强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同时建立管资产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监管机制。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工作考核内容分为综合考核和经营业绩考核
(一)综合考核
市督查室负责考核重点项目推进情况和综合评议。
(二)经营业绩考核
经营业绩考核包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1)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共性指标和分类指标。
共性指标包括利润总额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指标。
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报表或合并报表的利润总额。
对于利润总额中的非经营性收益,已在企业预报的考核目标建议值中列示的,不予扣除,否则应全额予以扣除。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考核期末扣除客观因素后的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局根据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局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确定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如营业收入额、投资额、自来水合格率、水费收缴率等。
(2)企业内部管理考核
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的党风廉政和队伍建设、管理制度建设、财务风险控制、安全生产、维稳工作等。
2.任期考核
任期考核是市国资局依据市督查室的年度综合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对领导人员任期业绩进行的综合评价。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指标主要包括净资产收益率、三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经济利润、不良资产比率等。
第三章 考核程序
第七条对企业领导人员的年度工作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考核期。
第八条考核程序
1.被考核企业于每年1月15日前,向市国资局报送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市国资局在每年4月底经实地调查了解并与企业进行充分协商沟通,提出市国资局负责的考核指标并上报市督查室,市督查室综合其他相关单位考核指标后,以文件的形式明确被考核企业的年度考核项目及考核指标。
每一任期的期初,被考核企业向市国资局报送本任期的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目标建议值,市国资局根据上一期执行的考核情况,结合本任期的经济情况和企业实际提出目标建议值,与企业进行充分协商沟通后确定考核指标。
2.每个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市督查室负责对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综合考核;市国资局负责对市直属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营业绩考核。
市国资局根据上述考核结果10个工作日内计算出被考核企业相关人员的绩效年薪,报经市政府批准后,以发文形式通知被考核企业兑现年度绩效年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