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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试行)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做到有据可依,现将《临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及时贯彻执行。

 

临海市养老机构服务标准(试行)

   

  本标准根据民政部《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参照浙江省老年服务业协会“养老护理分级标准”(浙老协字〔2009〕14号)等有关规范,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编制。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养老机构服务的术语和定义、基本条件、人员配备、日常管理、护理等级等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临海市民政局批准设置的养老服务机构的服务和管理。

  2.术语和定义

  2.1养老机构

  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等综合性服务的机构。

  2.2住养老人

  指自愿签订入住协议后,入住养老机构接受服务的老年人。

  3.基本条件

  3.1 符合消防、卫生防疫、食品安全等要求,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

  3.2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和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3.3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3.4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名称应符合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3.5 有与开展服务项目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并按规定比例配备养老护理人员、工作人员;

  3.6 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

  3.7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尊重、关心、爱护入住老人,严禁虐待、歧视老人及损害老人身心健康的行为,切实保障入住老人的合法权益。

  4.人员及人员配备

  4.1 护理员与住养老人的比例为:

  护理员与三级护理老人比例为1:8至14;

  护理员与二级护理老人比例为1:6至10;

  护理员与一级护理老人比例为1:4至8;

  护理员与特级护理老人比例为1:1至5。

  4.2 行政管理人员占职工总数10%以下。

  4.3 主要领导应具备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并接受社会工作类专业知识的培训。

  4.4 养老机构内各专业工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护理员应当接受岗前培训。

  4.5 配备一名以上的社工、康复员等专业人员。

  5.管理

  5.1日常管理

  (1)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和法人证书,并悬挂在醒目处。

  (2)有介绍本院情况的简介资料或小册子。其中须说明本机构的服务宗旨、目标、对象、项目、收费、本机构处理所提意见和投诉的承诺等。

  (3)制定长中短期工作计划、定期统计资料、年度总结和评估报告,以及针对存在问题采取的相应对策等。

  (4)制定所有工作人员、管理机构和决策机构的职责说明、工作流程及组织机构图,并提供相关人员查阅。

  (5)制定工作人员选拔、培训、使用、管理、奖惩的相关制度,做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

  (6)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内须分类统一着装、佩证上岗。

  (7)预防安全事故,确保院内安全。全年无重大责任事故。

  (8)若发现住养人员走失或非正常死亡等责任事故和重大医疗事故的,必须在24小时内上报业务主管部门。

  (9)建立每周一次行政查房制度,落实率在90%。

  (10)会计、出纳不得1人兼任,记帐符合财务、审计等规定要求。

  5.2业务管理

  (1)养老机构应与住养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入院协议书)。

  (2)加强对老人物质生活、文化娱乐、保健康复、医疗卫生等工作的组织管理,建立有序的生活、娱乐、康复、医疗秩序。

  (3)组织老人遵守院纪、院规,团结友爱。

  (4)各类服务项目的收费按照本市各级物价部门和民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费标准应当公开和便于查阅。

  (5)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

  (6)保持院内一清五无(清洁卫生,无痰迹、无垃圾、无蚊蝇滋生地、无臭气、无乱堆乱晒物品)。

  (7)各类报表应准确及时,符合要求。

  (8)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应积极开展以居家养老形式的日托服务和上门服务。

  (9)建立完整的入院老人档案资料,包括入院协议书、申请书、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联系人等与老人有关的资料。

  5.3后勤保障

  (1)保持院容院貌整洁、室内外环境干净舒适,绿化布置合理,四季常绿。

  (2)及时处置照明、报警、取暖、降温、通讯、生活设备、排污等设施出现的问题,保证其随时处于正常状态。

  (3)车辆集中管理。

  (4)有一部以上可供老人使用的电话。

  (5)捐款捐物要有明细帐,除低值易耗品外,作为固定资产记账,帐实要相符。

  6.服务

  6.1服务合同

  养老机构应当与老年人或者其家属签订服务合同。服务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主要条款: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地址。

  (2)服务内容和方式。

  (3)入住时服务收费标准及费用支付方式。

  (4)服务期限。

  (5)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6)违约责任。

  (7)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6.2基本服务

  (1)每日清洁居室卫生,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有序。桌面、门窗、地面及墙壁清洁无积灰,定期消毒。每周大扫除一次。

  (2)供应开水,提供洗澡用水和膳食,传呼电话,邮递信件。与老人及家属有协议的情况下,提供代购物品,代办储蓄、贵重物品存放保管等服务。

  (3)提供设有电视机、报纸杂志、书刊的老年人阅览娱乐服务项目。

  (4)督促老人按时起床、休息、参加院内组织的各项群体性活动。

  (5)保持老人服装得体、干净。

  (6)酌情开窗通风,保持室内外空气流通,无异味。

  (7)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可配备供老人临时使用的拐杖、轮椅车或其它辅助器具。

  (8)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巡视居室,发现异常,及时处理。并做好交接班工作。

  (9)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视情况调整护理方案。

  6.3膳食服务

  (1)建有老人食堂,有卫生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

  (2)炊事员持证上岗,每年进行身体健康检查,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规。

  (3)每周有食谱,一周食谱不重样,荤素、干稀搭配合理;注意饭菜的保温;一日三餐适时开饭。

  (4)根据老人需要,制作软食、流质及特殊饮食,尊重少数民族习惯,根据需要分灶供应。

  (5)饮食符合卫生要求,严防食物中毒。每天对荤、素食品进行留样,并保留24小时。

  (6)定期召开由职工和老人组成的伙食意见座谈会,听取意见。老人满意率达到80%以上。

  (7)老人和职工用餐帐目分开,独立核算,按月公布帐目。

  (8)老人的餐具、杯具要清洗干净,严格消毒。

  6.4精神心理护理

  (1)建立老人与老人、老人与工作人员之间相互交流的氛围,力争让每位能开口说话的老人每天开口说话半小时以上,工作人员定期与老人谈心,及时掌握每个老人的情绪变化,对普遍性问题和极端的个人问题,集体研究解决办法,保持老人最佳的心理状态。

  (2)每周组织老人开展一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娱乐活动和各类兴趣小组,丰富老人精神文化生活。

  (3)每年至少组织一到二次大型的为老人送温暖、送欢乐活动,消除老人的心理障碍。帮助老人建立新的社会关系,努力营造大家庭氛围,基本满足老人社会交往和社会情感的需要。

  (4)制定有针对性的“入住适应计划”,帮助新入住老人顺利渡过入住初期。

  6.5医疗保健、康复服务

  (1)为方便老人就医,养老机构内应引进合法的医疗服务机构为老人服务。100张床位以内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务室,100张床位以上的养老机构应设立医院。医务室和医院均应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将《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悬挂于醒目处。

  (2)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时应作健康体检,及时建立个人健康档案,以后每年体检一次,有特殊疾病则另定。因病入住院内医疗机构的老人,医疗机构应建立符合卫生部门规定的住院病历;老人在医疗机构门诊就医的,应在门诊病历中作详细记载。

  (3)有康复条件的专业医疗机构,可根据入住老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康复评定,制定康复计划,按计划开展康复指导和康复训练,并定期进行康复评估。

  (4)医护人员应每周一至二次义务查房,按照方便老人就医的原则进行护理或治疗。

  (5)养老机构应定期开展健康教育,有计划地普及健康知识与防病知识。

  7.分级护理标准与内容

  根据住养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等级规范,实行分级护理、分类管理。

  分级服务标准根据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认知能力予以评估后确定,根据评估分值分别对应三级护理、二级护理、一级护理和特级护理。

  对拟入院老人实行入院评估制度,评估主要对老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和认知功能进行评估。评估总分为6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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