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 文号:临安委〔2017〕8号 |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重要指示精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促进安全发展的意见》,根据《安全生产法》和《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要求,经市政府同意,2017年度继续对市级有关部门和台州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不可逾越的红线,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深入推进“平安临海”建设,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为临海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安全保障。确保实现2017年度全市各类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和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死亡率“三个持续下降”,有效防范较大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完成台州市政府下达的各项控制指标。
二、考核范围及考核口径
(一)考核范围
按照市政府与市级有关部门、台州市属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2017年全市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
(二)考核口径
工矿商贸企业事故:发生在管辖区内的事故,包括省部属、市属企业和外地企业在管辖区内发生的事故。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管辖区内的事故(不包括高速公路事故)。
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在管辖区内的内河水上交通事故。
渔业船舶事故:按渔船船籍所在地进行考核,包括我市渔船在市外发生的事故。
建筑业事故:包括房屋(在建厂房、临时工棚施工等)建筑、装修、拆房、市政工程、水利建筑施工、道桥工程建筑施工等事故。
建筑物倒塌事故:发生已竣工验收后的建筑物倒塌所造成的事故。
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建筑业、建筑物倒塌较大以上事故是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
水上交通较大以上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事故,包括我市籍运输船舶在浙江海域内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海上交通事故;渔业船舶较大以上事故是指一次死亡(失踪)3人以上的事故。我市船舶或渔船负主要责任以上的,按全额扣分;次要责任或无责任的,不扣分;同等责任或责任未定的,减半扣分。
三、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分三大项,即: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总分100分。
四、考核期与考核方式
(一)考核期:按行业年度事故统计时间考核。
(二)被考核单位在考核期满半年时,将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各项指标的落实完成情况,向市安委办作一次书面汇报。考核期满后10日内写出自查报告报市安委办。
(三)市安委办在被考核单位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组织有关部门、单位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市政府。
五、考核等次及奖惩措施
1、根据考核的三大项内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70分,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20分,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10分,总分100分。
2、考核总分在90分以上的为优秀等次,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考核总分在80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良好等次;考核总分在70分以上80分以下的为合格等次;考核总分低于70分的为不合格等次。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内或省部属、市属企业系统内,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直接确定为不合格等次。考核不合格的市级部门(单位)要向市政府作出检查,在全市予以通报批评,并给予“一票否决”。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依据。
本文所称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同比”是指相关控制指标与2016年度同口径相比较。
附件:1、2017年度市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2、2017年度市级单位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附件1:
2017年度市级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指标
(总分70分,各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
管 理 指 标 |
考 核 办 法 |
|
1、认真宣传和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切实加强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时研究、部署、解决安全发展的重大问题。(10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台帐。未在行业系统工作部署中及时传达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扣1分;未将安全生产纳入产业(行业)发展规划的,扣1分;党委(组)未听取安全生产汇报的,扣1分;未将安全发展纳入党委(组)中心组理论学习内容的,扣1分;班子每半年未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的,每次扣1分;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全年带队开展本系统安全检查、督查等不少于2次,每少1次扣0.5分;未将安全生产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的扣1分;未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形势分析、通报的,扣1分;未对分管领域安全生产工作进行部署、检查的,每人次扣1分。 |
|
2、建立完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管”的工作机制,建立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加强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考核。(10分) |
查阅相关资料和台帐。未明确班子成员安全生产职责分工的,扣1分;未制定行业部门安全生产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扣1分;未配合做好部门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职责修订,并落实到部门工作职责规定中的,扣1分;未与下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扣1分;未对下级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奖惩的,扣1分;未按照市安委办安全生产重大事项通报要求,积极解决行业性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扣1分;受到黄牌警示的,每次扣1分;受到红牌警示的,每次扣2分;未及时报送整改报告的,每次扣1分;有关部门未采取措施推动《道路交通安全严管七条规定》《居住出租房及合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七条规定》《渔业安全管理八条规定》《社会福利机构安全生产严管八条规定》落实的,扣1分。 |
|
3、扎实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实施闭环管理。继续深化行业领域“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建立健全常态化工作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及时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促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14分)
|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未部署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建立和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管理主体责任的,扣1分;未制订监管行业领域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并建立安全生产双预防机制的,扣2分;未部署督促相关行业企业建立隐患自查、自纠、自报机制检查的,扣1分;未部署督促相关企业(单位)做到安全责任、管理、投入、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的,扣1分;未按照市安委会统一部署积极开展道路交通、涉氨渔船、消防、危险化学品和“三场所两企业”等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整治专项行动的,扣1分;未按要求排摸上报和确定各级隐患整改重点单位名单的,扣1分;确定的各级重大隐患整改单位未按时完成的,每家(处)扣1分;未落实监管行业领域“打非治违”工作职责的,扣1分;未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扣2分;未根据本行业特点,开展相关专项整治和执法专项行动的,扣2分;世界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期间监管行业领域发生较大社会影响的安全生产事件的,扣1分。 |
|
4、积极推进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大力实施低小散区域经济整治。强化企业安全诚信激励和约束措施。推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大力推广先进适用防控技术。(6分) |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未按照浙政办发〔2016〕7号文件要求,指导、支持相关企业(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的,扣1分;未建立完善监管行业企业安全诚信管理相应措施的,扣1分;未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评定结果,对相关企业实施相应激励或约束措施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未按要求积极推进相关行业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企业达标率同比未增长的,扣1分;未推进行业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的,扣1分;未大力推广先进适用防控技术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
5、强化依法治安,严格实施安全审查和行业准入,淘汰落实工艺和产能,推进产业结构升级,提升本质安全水平能力。积极参与安全生产联合检查执法,加强信息互通,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和职业病举报奖励专项资金,建立企业增加安全投入的鼓励约束机制。(5分) |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发现审批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家次扣1分;未严格行业准入管理的,每一家次扣1分;未积极参与全市安全生产联合检查、督促和执法的,扣1分;未将行业企业违法行为及时移送相应部门查处的,扣1分;高危行业企业负责人未轮流值班或定期巡查的,每发现一次扣1分。 |
|
6、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修订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配足应急救援物资,定期开展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防御重特大事故的能力。(10分) |
查阅资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宣传教育工作无计划的,扣1分;未开展宣传教育工作的,扣1分;“安全生产月”活动方案未制订的,扣1分;活动未开展的,扣1分;未开展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培训专项检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培训制度的,扣1分;发现三类人员未持证上岗的,每人次扣1分;未建立事故企业通报制度的,扣1分;发生较大事故未召开事故现场会的,扣1分;未及时动态修订完善预案的,扣1分;未组织救援预案演练的,扣1分。 |
|
7、认真按照市安委会的部署开展各项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向市安委办和有关部门报送安全生产工作报表、材料和信息。行业安全专项工作成效明显。严格按照国务院第493号令、省政府310号令等有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事故情况,依法依规查处各类事故。(15分) |
查阅资料台帐。本级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不健全、不能满足工作需要的,扣1分;设有机构,但人员、装备、经费不落实的,每项扣1分;市安委会部署的有关工作无故不落实、不开展的,每项扣2分;不及时报送有关材料的,每次扣1分;无正当理由拒报材料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无故不按时上报或故意迟报事故和统计资料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漏报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1分;瞒报、谎报事故的每发生一次扣2分;全月向市安委办报送2篇安全生产信息,每少1篇扣0.25分。 |
|
8、加分项。积极探索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新方法,新思路,发掘典型经验,努力争当先进。安全生产基层网格化管理、安全专项整治、安全生产创新管理等方面在全市领先的,给予适当加分,每项加分不超过5分。(此项得分最高为10分) |
当年安全生产工作被评为台州市级以上先进的,每次加2分;被评为临海市级先进的,每次加1分;安全生产工作经验或做法被台州市级以上转发或推广的,每次加3分;被临海市政府转发或推广的,每次加2分;以上加分同一内容仅按最高分计,不重复计分。 |
附件2:
2017年度市级单位事故死亡人数、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总分30分,各大、小项最高满分,最低0分)
|
部门 |
考 核 指 标 |
标准 分值 |
考核评分方法 |
|
市 经 信 局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20 |
发生第1项或第2项分别扣5分。超过控制指标1人以上的(非较大以上事故),每人加扣2分。 |
|
1、直属企业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
10 |
||
|
2、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营企业不发生职工死亡责任事故。 |
10 |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10 |
第1项或第2项发生1起扣10分,超过1起,每起加扣10分。 |
|
|
1、所属企业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
10 |
||
|
2、所属企业不发生一次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责任事故。 |
|||
|
市 公 安 局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20 |
突破第1项或发生第2项分别扣5分。超过控制指标1人以上的(非较大以上事故),每人加扣2分。 |
|
1、道路交通(生产经营性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
10 |
||
|
2、不发生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 |
10 |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10 |
第1项或第2项发生1起分别扣10分;超过1起,每起加扣10分;发生第3项,直接定为不合格。 |
|
|
1、不发生一次死亡3至9人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10 |
||
|
2、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火灾责任事故。 |
|||
|
3、不发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
|||
|
市 教 育 局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20 |
发生第1项、第2项或第3项分别扣5分。超过死亡控制指标1人以上的(非较大以上事故),每人加扣2分。 |
|
1、不发生学生、幼儿因乘座非法营运车辆造成人员死亡或一次重伤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
8 |
||
|
2、不发生学校危房倒塌或人员踩踏等死亡责任事故。 |
6 |
||
|
3、组织春游等集体活动时,不发生死亡责任事故。 |
6 |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10 |
发生1起扣10分;超过1起,每起加扣10分。 |
|
|
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
10 |
||
|
市 建 设 规 划 局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20 |
突破第1项、发生第2或第3项分别扣5分。超过控制指标1人以上的(非较大以上事故),每人加扣2分。 |
|
1、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
8 |
||
|
2、不发生直属单位安全生产责任死亡事故。 |
6 |
||
|
3、不发生人员死亡的管道煤气责任事故。 |
6 |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10 |
第1项或第2项发生1起扣10分,超过1起,每起加扣10分。 |
|
|
1、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
10 |
||
|
2、辖区内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造成在建项目倒塌致3人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 |
|||
|
市 交 通 运 输 局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20 |
突破第1项、第2项或发生第3项分别扣5分。超过控制指标1人以上的(非较大以上事故),每人加扣2分。 |
|
1、直属单位和管辖区的企业、专业建设工程不发生人员死亡的责任事故(道路交通事故除外)。 |
6 |
||
|
2、水上交通运输船舶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
6 |
||
|
3、全市渡口不发生死亡责任事故。 |
8 |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10 |
第1项或第2项发生1起扣10分,超过1起,每起加扣10分。 |
|
|
1、直属单位和管辖内的企业、专业建设工程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
10 |
||
|
2、辖区内不发生因工程质量造成在建项目倒塌致3人以上死亡的责任事故。 |
|||
|
市 农 林 局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20 |
突破第1项、发生第2或第3项分别扣5分。 |
|
1、农用车、拖拉机在非等级道路上发生责任事故死亡人数不突破控制指标。 |
8 |
||
|
2、不发生因农业机械造成的人员死亡责任事故。 |
6 |
||
|
3、不发生生产中农药中毒死亡责任事故。 |
6 |
||
|
二、较大以上事故控制指标 |
10 |
发生1起扣10分,超过1起,每起加扣10分。 |
|
|
全市农用车、拖拉机在非等级道路上不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责任事故。 |
10 |
||
|
市 文 广 新 局 ( 体育局) |
一、事故死亡人数控制指标 |
20 |
发生第1项或第2项分别扣5分。第1项超过控制指标1人以上的(非较大以上事故),每人加扣2分。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07669.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