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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公开办〔2018〕5号 |
临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
临公开办〔2018〕5号
关于印发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部门:
为进一步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建立健全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机制,夯实工作基础,特制定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现予以印发。
临海市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
第一条 为做好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
第四条 市国家保密局及市级政府部门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对下级行政机关无法确定密级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行政机关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并明确1名行政机关负责人分管保密审查工作,指定机构负责保密审查的日常工作。各级行政机关开展保密审查时应履行审查审批手续。
第七条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机构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机构的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行政机关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机构提出审查意见;
(四)行政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