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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临安监〔2018〕13号 |
各镇(街道)安监中队: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深化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7〕97号)精神,切实强化烟花爆竹销售经营安全监管工作,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打击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台州市安监系统“2018安盾”系列专项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安排,市安监局决定,从2018年2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查烟花爆竹经营活动中的非法违法行为为主要内容的“2018安盾”1号专项执法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行动时间
2018年2月1日—2018年3月12日。
二、检查重点
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和《台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
1、经营(批发)企业是否落实《烟花爆竹经营(批发)企业安全管理十条规定》;
2、零售单位是否存在异地经营、超量存放、违规销售非法产品等行为;
3、经群众举报的其他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行为。
三、行动方式
本次专项执法行动以面上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面上检查由各安监中队自行组织,对辖区内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抽查由市安监局牵头,组织执法力量,进行专项执法。
四、工作要求
1、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要切实加强专项执法行动组织领导,精心安排,周密部署,要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落实各项措施,集中时间精力,克服岁末年初工作任务重、事务多等不利因素,确保此次专项执法工作顺利进行,确保全市百姓渡过一个祥和、平安、快乐的春节。
2、强化执法、确保成效。各镇(街道)安监中队的执法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专项执法行动部署,严肃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督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落实整改,依法经营,确保安全。对在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坚决予以立案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发现涉嫌犯罪需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一律依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向公安机关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