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台州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台依办〔2018〕4号)要求和《临海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4号)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组织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现就做好清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
本次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范围为:2017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2016、2017年度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和2015年12月31日前市政府制发的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2016年度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时,明确继续有效的文件目录)为清理范围。
市政府2017年12月31日前制发的附件1、附件2所列目录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现仍在实施和执行的,起草(或执行)单位应视为遗漏处理,补充列入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和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参照上述内容,确定本单位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重点和范围。
二、清理工作要求
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解决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之间的不协调,努力做到规范性文件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开启我市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征程。
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相互抵触,依据缺失以及不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已经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特别是含有加重企业负担、不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妨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等方面内容的规范性文件要全面予以修改或废止。对发文时间较早的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要特别关注,该修改废止的要坚决修改废止。清理后,分别由市政府、及各镇街向社会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未列入继续有效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今后行政管理的依据。
三、清理步骤和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