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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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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财税[2014]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减轻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负担,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511日起,取消或暂停征收1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1

  各省(区、市)要全面清理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取消重复设置、收费养人以及违背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合理收费。

  二、自201511日起,对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免征42项中央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见附件2

  各省(区、市)要对小微企业免征省级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免征项目由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确定。

  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小微企业范围,由相关部门参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具体确定。

  三、取消、停征和免征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后,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职能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统筹安排。其中,行政机关和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部门预算予以安排;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经费支出,通过安排其上级主管部门项目支出予以解决。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上述要求,妥善安排有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

  四、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缴销手续。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清欠收入,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全额上缴国库。

  五、对上述取消、停征和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各地区和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方式变相继续收费。

  六、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凡未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越权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所有收费目录清单及其具体实施情况纳入各地区、各部门政务公开范畴,通过政府网站和公共媒体实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目录清单,目录清单之外的收费,一律不得执行。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对继续违规收费的部门和单位,要予以严肃查处,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41223

  附件

  取消或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共12项) 

  一、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5项) 

  国土资源部门 

  1.征地管理费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保存人事关系及档案费 

  3.国际商务师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 

  商务部门 

  4.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中国贸促会和地方贸促会 

  5.货物原产地证书费 

  二、暂停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共7项) 

  国土资源部门 

  1.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 

  2.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3.采矿登记费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4.企业注册登记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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