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做好对大中型水库移民直补人口的年度复核工作,确保直补人口复核的准确性,根据浙江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和市移办《关于开展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人口复核自查整改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对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复核的原则。扶持人口复核坚持属地管理、户籍地核定和客观公正、公开公平、实事求是的原则,切实维护移民群众合法权益,确保社会稳定。
二、复核的范围。
1、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的通知》(浙移领〔2006〕2号)、《关于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浙移领办〔2006〕1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大中型水库农村移民扶持人口复核工作的通知》(浙移领办〔2017〕1号)要求,直补移民人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核减:
(一)纳入财政供养人员(行政事业单位在编在职)
(二)死亡的;
(三)因犯罪服刑的(不包括缓刑);
(四)部队现役二级及以下士官晋升为三级及以上士官的;
(五)非移民婚嫁迁入移民户,离婚后户籍迁出的;
(六)其它(包括错登误登、重复发放的等等)。
2、对失踪的直补对象要暂缓发放直补资金。
3、刑满释放人员恢复发放直补资金(服刑期间不补发)。
三、复核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