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县(市、区)公安(分)局,市局有关单位:
现将《台州市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工作中遇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九日
台州市保安服务积分制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规范保安服务活动,加强对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学校和保安员的管理,充分发挥保安队伍参与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切实发挥保安队伍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作用,根据《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公安机关实施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适用范围
保安从业单位:台州市范围内的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分公司、自行招用三人以上保安员单位。
保安培训单位:获得公安机关许可的保安培训学校和职业技术学校。
保安员:依法从事门卫、巡逻、守护、押运、随身护卫、安全检查、安全技术防范的人员。
二、管理原则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对保安服务活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建立保安从业单位、保安培训单位和保安员定期检查、积分考核、动态升降制度,对不同积分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培训单位实施相应的管理措施。
公安机关对保安服务进行监督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遵循保护合法、打击违法、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积极会同市场监管、银监、教育、住建、行政执法、人力社保等部门加强对保安服务业的日常监管。
三、分值设定
(一)设置规则
公安机关在检查保安服务中发现有违反治安管理和保安服务管理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按照《条例》先予处罚后,再按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扣分。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有向公安机关提供违法犯罪线索查破案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员,见义勇为,获得表彰等情形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给予相应加分,加减积分可以互相折抵。保安员违反本办法规定被扣分的计入保安从业单位。
(二)扣分设定
1.保安从业单位未开展对保安员进行法律、保安专业知识和实操技能等岗前和在岗培训的,每家每次扣1分。
2.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未按照《条例》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2011式保安服、佩戴保安服务标志标识的,每家每人次扣1分。
3.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扣押、没收他人证件、财物的,每家每人次扣1分。
4.保安从业单位未制定保安服务管理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的,每家每项扣2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的,每家每项扣1分。
5.保安从业单位未按照《条例》规定留存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每家每次扣1分。
6.保安从业单位使用监控设备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个人隐私的,每家每次扣2分。
7.保安从业单位删改或者扩散保安服务中形成的监控影像资料、报警记录的,每家每次扣2分。
8.保安从业单位招用未取得保安员证的人员担任保安员的,每家每人次扣2分。
9.保安从业单位未建立落实紧急情况应急预案的,每家扣2分。
10.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搜查他人身体或者侮辱、殴打他人的,每家每人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11.保安从业单位的保安员泄露在保安服务中获知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客户单位明确要求保密的信息的,每家每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12.保安从业单位指使、纵容保安员阻碍依法执行公务、参与追索债务、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处置纠纷的,每家每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13.保安从业单位对保安员疏于管理、教育和培训,发生保安员犯罪案件的,每家每人次扣20分,直接列入黑名单管理,情节严重的吊销保安服务许可证。
14.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未建立使用保安服务监管信息系统的,每家扣1分。
15.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对客户单位信息录入系统不实时的,每家次扣1分。
16.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对保安员身份信息录入监管系统不准确的,每条次扣1分。
17.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对保安员入职、离职信息更新不实时的,每条次扣1分。
18.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未将保安员信息录入监管信息系统的,每条次扣2分。
19.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对其他需录入监管系统的信息数据录入不完整的,每条次扣2分。
20.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未按照《条例》规定签订、留存保安服务合同的,每家每次扣2分。
21.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未经公安机关审核的,每家扣3分。
22.保安服务公司(分公司)实际经营场地与申报设立公司时不一致的,每家扣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