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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公安局文件
临公通字〔2018〕115号
临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临海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科所队:
现将《临海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公安局
2018年11月15日
临海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
年度目录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公安机关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按照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健全重大行政决策机制的要求,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和《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临政发〔2016〕29号),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海市公安局调整和管理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局实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管理制度。凡是纳入清单和年度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当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规定》和《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临海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四条 市公安局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拟订、调整、公布和组织实施。
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合法性审查。
市公安局督察部门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议题事项的提出、编制、管理、执行等情况进行督查。
市公安局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和年度目录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是市公安局总体工作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公安局办公室应当依据《临海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工作规定》第二条规定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会同相关部门及时制定市公安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按照程序提交市公安局党委会议审议。
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
(一)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三)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四)基层群众组织能够自治管理的。
第七条 市公安局办公室应当根据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编制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与市公安局年度工作分工同步编制、同步推进、同步检查。
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出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1日前将拟纳入重大行政决策年度目录的议题建议报市公安局办公室进行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