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仲裁分支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仲裁委与法院、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相互配合协调,健全完善仲裁与诉讼、人民调解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仲裁机构在解决民商事纠纷中“专家断案,一裁终局”的优势,推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省高院的相关规定,结合临海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一条 台州仲裁委员会在临海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的立案窗口、临海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建立仲裁对接点,台州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临海法院及临海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的调解对接工作。
第二条 临海法院在登记立案时,对于存在约定有效的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且属于台州仲裁委员会管辖的纠纷,及时将纠纷通过对接点或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转至台州仲裁委员会进行调解。对于没有仲裁协议的纠纷,经过当事人的同意,也可以通过仲裁对接点或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转至台州仲裁委员会调解,调解达成仲裁协议后,可由台州仲裁委员会直接处理;调解不成的,台州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进行处理。
临海市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对其调解不成的案件,可以通过仲裁对接点引导当事人选择台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争议。台州仲裁委员会在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依法作出调解或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