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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9-2020年度临海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
临海经济开发区、临海头门港新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各定点保险机构:
为规范全市公务用车保险采购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8-2020年度省本级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机构的通知》(浙财采监〔2018〕21号)文件精神,现将2019-2020年度全市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全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临时机构所有纳入公务用车管理的各类机动车辆。
二、协议期限:自《2019-2020年度临海市公务车辆定点保险网上服务市场(定点采购)项目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三、定点保险机构:
经公开征集、承诺入围,我市网上服务市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名单如下(具体见附件1):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
2、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支公司
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5、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6、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7、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8、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9、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海支公司
四、投保相关事项
1、根据保监发〔2007〕52号规定,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由定点保险机构按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
2、根据浙财采监〔2018〕21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我市实际,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综合)险、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4种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由各单位自主选择参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最高保额不超过1万元/人,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折扣率详见附件2)。
3、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照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服务承诺详见附件3)。在定点保险协议有效期内,如果保监会调整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或商业险种法定最低承保价格,由定点保险机构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网上服务市场-汽车保险系统上调整,并负责通知投保单位。
4、各单位如特殊情况或特种车辆确需增加以上5个险种之外的险种或提高保额,需经市财政局审核批准。
五、监督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