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
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厅等3部门转发农业农村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通知》(浙农经发〔2018〕13号),为认真做好我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的主体,依法承担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的职能。开展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建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确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市场主体地位,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是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举措。各镇(街道)要充分认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的重大意义,切实按照通知要求,扎实推进工作开展,确保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工作顺利完成。
二、登记赋码对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的对象为村级集体经济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赋码工作完成后,全市所有行政村原已颁发的《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将被替换成全国统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赋予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可凭此证到相关部门办理公章刻制和银行开户等相关手续。
三、登记赋码办理
(一)初次登记赋码。对尚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且未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村级集体经济组织,要到市农业农村局办理相关登记赋码手续。需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申请表》(见附件1);
2.原《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正、副本(需收回);
3.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任命文件;
4.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身份证复印件;
5.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电子稿,word格式);
6.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名册(电子稿,word或excel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