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一、对单位逾期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变更、注销,或逾期不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转移、封存和启封的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内容规定:(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或他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或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出具虚假证明的行政处罚。
根据《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内容规定:(单位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虚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