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街道)工办,船舶企业:
为进一步抓好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切实做好我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整治,加强船舶行业环保提升和安全生产,特转发《关于印发台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环保安全整治标准的通知》,请相关镇(街道)工办及船舶修造企业结合本地、本企业实际,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抓好落实。
临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0年1月23日
台州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
关于印发台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生产环保安全
整治标准的通知
各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抓好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根据《台州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提升工作方案》(台政办函〔2020〕1号)要求,市级有关部门制订了《台州市船舶制造企业生产整治标准》、《台州市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整治标准》、《台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环保整治提升标准》和《台州市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生产整治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请市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督查,确保全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提升工作取得实效。
台州市船舶修造行业整治提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代章)
2020年1月20日
台州市船舶制造企业生产整治标准
类 别 | 标 准 | |
基本要求 | 营业 执照 | 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政策 要求 | 符合《(2019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要求;禁止使用淘汰类设备、材料和生产工艺;禁止生产淘汰类产品。 | |
生产 用地 | 持有合法合规不动产权证(含海域使用权证);若是租赁用地(含用海),应签署租赁协议(至少5年以上),且用地(含用海)应合法合规。 | |
除绿化区外的其他区域都需地面硬化。 | ||
生产场所 | 作业 场所 | 1、设立生产车间或生产区域、涂装车间或涂装设施、船体制造车间、机加工车间、管子车间; 2、设立材料存储仓库或场地、危废仓库、普通固废仓库、油漆仓库、危险品仓库; 3、应有办公场所; 4、应配有容量与企业造船能力相适应的独立总配电站。 |
船台或 船坞 | 1、应有相配套的门式、门座式等起重设施;建立永久性船台或船坞; 2、船台(坞)墩或胎架的设置应使船底与船台的净空高度不低于O. 8 m;使用钢质或钢筋混凝土整体式船台(坞)墩,不允许使用散件船台(坞)墩,胎架应为钢质结构或混凝土结构。 | |
码头 | ||
生产设备 | 船体加 工车间 | 1、配有与企业造船能力相适应的专用设备:配备肋骨冷弯设备、折边机、剪板机、弯板机、弯管机、数控切割设备、大型平板车等设备; 2、配有与企业造船能力相适应的焊接设备:配备自动焊机或半自动焊机、普通交直流焊机、足够容量且满足焊接需要的变电和配电设备、焊条烘箱; 3、其他设备可以经外协或采取其它等效措施。 |
机加工 车间 | 配备与企业造船能力相适应的钻床、车床、刨床、铣床等设备。 | |
涂装 车间 | 配备与企业造船能力相适应的钢板型材机、型材喷砂机、油漆搅拌设备、除锈打磨机、压力喷涂机。 | |
下水 方式 | 采用滑道式、轨道式、气囊或坞内等下水方式,并制定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 | |
人员配备 | 技术 总负责人 | 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
生产 总负责人 | 具备高级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具备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七年以上。 | |
主管技术、生产、检验工作的负责人 | 1、具备工程师或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三年以上;或具备助理工程师职称,主管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2、需签订三年及以上的劳动合同。 | |
其他人员 | 1、从事船体、船机、船电的工程师1名以上,助理工程师2名以上; 2、具有上岗资格的船体、船机、船电专业的专职检验人员2名以上。 3、应有与生产船舶相适应的技术工人,全部船舶焊工均应持有船舶检验部门颁发的焊工证书,持证上岗,焊工证书的等级应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
台州市船舶修理企业生产整治标准
类 别 | 标 准 | |
基本要求 | 营业 执照 | 经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政策 要求 | 符合《(2019年本)产业结构调整目录》要求;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材料、废旧产品及工艺从事船舶修理。 | |
修理 用地 | 持有合法合规不动产权证(含海域使用权证);若是租赁用地(含用海),应签署租赁协议(至少2年以上),且用地(含用海)应合法合规。 | |
除绿化区外的其他区域都需地面硬化。 | ||
生产场所 | 修理 场所 | 1、设立修理区、轮机电器车间、机加工车间; 2、设立材料存储仓库或场地、危废存放仓库、普通固废仓库或场地、油漆仓库、危险品仓库; 3、应有办公场所; 4、应配有容量与企业造船能力相适应的独立总配电站。 |
船台(船排)或船坞 | 1、使用船台(船排)或船坞修理船舶,禁止在滩涂上直接铺墩修船; 2、应釆用门座式、塔式等起重设施,允许移动式。 | |
修船 码头 | 应具备本企业所属的码头或满足船舶修理和系泊试验要求的岸边修船区域。允许租用修船码头,但应签订书面协议。 | |
修理设施 | 轮机电器车间 | 配备压力机、折边机、剪板机、普通交直流焊机、焊条烘箱等设备,其它设备可以外协。 |
机加工车间 | 配备钻床、车床、刨床、铣床(可以固定外协)、镗床(可以固定外协)、磨床(可以固定外协)。 | |
其他修理设备 | 配备与修船能力相适应的拆装清理与清洗设备。 | |
配备涂料搅拌设备、除锈清洗设备、压力喷涂设备。 | ||
配备高压水清洗机、喷砂机(禁止使用黄沙喷砂)、喷涂机。 | ||
上下水 方式 | 采用滑道式、轨道式、气囊或坞内等上下水方式,并具备相应的上下水设施。并制定上下水方案(含应急预案)。 | |
人员 配备 | 各类 负责人 | 技术总负责人: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6年以上。 |
质量总负责人: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6年以上。 | ||
修船总管: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4年以上。 | ||
工程主管: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无职称(至少应取得高中或以上学历教育毕业证书),主管相关工作7年以上。 | ||
安全主管:具备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主管相关工作3年以上,或无职称(至少应取得高中或以上学历教育毕业证书),主管相关工作7年以上。 |
台州市船舶修造企业环保整治提升标准
类别 | 序号 | 整治提升标准 |
一、生产合法性 | 1 | 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工作要求核发排污许可证。 |
二、原辅物料替代 | 2 | 船舱内部及上层建筑内部使用水性漆等环境友好型涂料。低VOCs涂料(VOCs含量低于《低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涂料产品技术要求》的涂料产品)使用比例须达到50%以上。 |
三、工艺装备水平 | 3 | 禁止使用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淘汰类原料、工艺和设备。 |
4 | 室外除锈作业应采用超高压水智能除锈、高压水枪除锈、高压水砂除锈等无尘环保的设备。禁止使用露天喷砂等高扬尘的作业方式。 | |
5 | 露天喷漆作业应采用高效先进的喷涂设备,替代油漆利用率低、废气产生量大的传统式喷枪。 | |
四、生产现场管理 | 6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台州市 > 临海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linhaishi/20210810/406523.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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