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经局党委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2019年12月14日
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临海市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本局相关科室、执法机构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音像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相关科室、执法机构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
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相关科室、执法机构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局在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时,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需要,按照统一标准加强相关信息系统的研究开发。相关科室、执法机构应根据执法需要安装、配备音像记录设施、设备。
行政执法文书等记录格式、内容和要求,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对申请进行登记。
第七条 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和规章有立案等内部审批程序规定的,应制作内部审批表等相应文书,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因情况紧急依法先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在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后2日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八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国家和省级行政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
(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
(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
(四)实施查封(扣押)的,制作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财产)清单等文字记录;
(五)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
(六)委托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检疫、鉴定、评审)委托书;
(七)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接受调查和行政检查的,应记录具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