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临水管〔2019〕27号
临海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
关于印发《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
(试行)》的通知
下属各科室:
《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已经中心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按照公款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加强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全力推进水库和谐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附:《临海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
法(试行)》
(此页无正文)
临海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
2019年9月30日
临海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 2019年9月30日印发
临海市牛头山水库管理中心
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中心公款存放管理,提高资金效益,防范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根据法律规章和《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临海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心本级及下属各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单位公款是指各类财政资金、上级补助、自有资金和代管资金,以及会费、基金、捐赠款等。
所指的公款竞争性存放是指单位公款通过招投标方式选择确定存放银行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进行,防范廉政风险。
(二)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相统一原则。科学测算现金流量,在确保单位资金安全和日常支付流动性需求的前提下,实现资金保值增值。
第五条 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标的为定期存款年利率。
第六条 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招标项目仅限于银行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期限根据资金支付流动性需要自行确定,一般不超过5年。
第七条 单位公款存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采取招投标方式,不采取招投标方式存放的资金,应存放于原开户银行,不得跨行转存:
(一)闲置资金量小于300万元的;
(二)资金闲置时间少于3个月的;
(三)开户银行经招投标确定,且定期存放的存款利率不低于政府性资金最近同期限中标的最高资金收益率;
(四)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五)经市政府批准可以不实行招投标的其他情形。
闲置资金是指各单位在确保正常支付前提下暂时闲置、可用
于定期存放的资金。
第二章 招投标程序
第八条 中心办公室根据测算的现金流量情况,明确中心本级和所属单位下一季度需定期存放的公款金额,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后,填报《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款竞争性存放季度计划表》(附件,以下称招标计划表),附所设定的各类限制条款的文件依据,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报送市财政局。
(一)明确定期存款期限、金额、招标存款情况。定期存款期限和金额以确保安全和支付需要为前提,由各单位自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