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
开发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开发建设作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围绕市委、市政府经济建设总体战略,大力营造经济发展良好环境,积极打造产业发展核心平台,集聚创业创新要素,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进一步提升我市综合竞争力。
(二)基本原则。总部经济商务区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运作,按照统一规划,集聚开发组织实施,加速总部经济发展,提供城市发展新动力。
二、允许入园开发建设的条件及认定程序
(一)入园开发建设的条件。
凡申请参与开发建设总部大楼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注册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外资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美元)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工业企业;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200万元的商贸、物流等服务业企业;
3.资质在二级(含)以上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500万元的建筑业、房地产业企业;
4.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且上一年度入库税收总额不低于100万元的新兴服务业企业(包括研发设计、信息服务、文化创意、电子商务、中介企业、其他新业态等);
5.基金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
6.本市国有公司。
(二)入园认定程序。
第一步:由符合条件的企业向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入园申请,并提供详实的可行性报告。
第二步:由临海市总部经济商务区准入评估小组对申请开发建设的企业进行考察评估,作出评估意见;重大项目报市政府审定。
第三步: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审批通过的企业签订有关协议书。
第四步: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根据企业申请情况和总部经济商务区的总体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划定出让地块的位置和面积,由评估通过的开发建设企业(包括联合体)参加土地公开招拍挂取得土地的,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与其签订履约等相关协议。
三、入驻对象
凡申请入驻总部大楼办公的企业必须是在本市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本市的企业,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上市公司及企业总部或企业研发设计中心、营销中心、核算中心;
(二)建筑业、房地产业总部;
(三)金融服务产业;
(四)现代商贸、电子商务及物流产业平台;
(五)信息服务产业;
(六)文化创意、教育培训产业平台;
(七)咨询、会计、法律等中介产业。
入驻程序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另行制定。
四、规划建设管理
(一)建设范围。总部经济商务区的区域范围为北至大洋路、南至柏叶路、东至河阳路、西至洛河,总占地面积约253亩(一期6幢已建成,总占地面积约75亩)。
(二)供地方式。总部经济商务区土地实行公开出让,用地性质为商务金融用地;土地出让底价根据土地用途、基准地价、规划条件等综合评估确定。
(三)开发建设方式。经审核批准入园开发建设的企业,可申请独幢开发建设或联合开发建设总部大楼,但每幢大楼联合开发建设的企业不得超过3家。
(四)规划管理。总部经济商务区由临海经济开发区统一规划、统一监管、统筹建设。开发建设企业取得土地后,按照总部经济商务区规划建筑设计要求组织设计建设,设计建设方案报临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并经市级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五)建设管理。
1.开发建设企业自供地之日起,应在6个月内动工建设,3年内竣工。1年内未动工的,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满2年未动工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