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临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查、协调工作。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公文中包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内容,且在名称上含有“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等的,应当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公文内容仅规范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分工,没有涉及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具体如下:
(一)对市政府及其部门和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市政府及其部门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批复”、“报告”等。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和政策等,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九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或者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七)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拟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起草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向市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五)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正程序、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或者建议暂不制定该文件:
(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草拟工作缺少必要程序的;
(四)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