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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和《临海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临海市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临海市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维护法制统一,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市本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组织起草工作,负责各部门报请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受理、审查、协调工作。

市司法局具体负责市本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清理、备案审查、报送备案工作。

第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应当遵循法制统一、政令畅通,科学民主、公平公正,权责一致、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由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公文中包含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检查等相关内容,且在名称上含有“规定”、“办法”、“细则”、“规则”、“通知”等的,应当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六条  公文内容仅规范市政府及其部门的工作职责及分工,没有涉及对外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不纳入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范围,具体如下:

(一)对市政府及其部门和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保密等方面事项制定的文件;

(二)适用于市政府及其部门机关内部的执法考评、监督检查等规范自身行为方面的文件;

(三)为明确各内设机构文件流转程序、办理时限、呈批手续等事项制定的文件;

(四)公示法定的办事流程、办事指南、办事时限等事项的便民通告;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政策规定不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部管理制度、文件规定等。

第七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可以使用“规定”、“办法”、“细则”、“通知”等,但不得使用“条例”、“批复”、“报告”等。

第八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和政策等,不得超越本行政机关的职权范围;不得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不得违法制定含有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内容的措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第九条  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室组织起草,或者由市政府指定一个部门起草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起草。联合起草的,应当明确一个部门主办,其他部门协助办理。

第十条  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调研起草;

(二)公开征求意见;

(三)专家论证、风险评估;

(四)合法性审查;

(五)集体讨论决定;

(六)公布;

(七)备案。

行政规范性文件未经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公布施行。

未向社会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实施行政管理的依据。

第十一条  拟以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需经起草单位进行合法性审核。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不少于7个工作日向市司法局报送下列材料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草案送审稿;

(二)起草说明;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的依据;

(四)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材料;

(五)起草单位合法性审查意见;

(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合法性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符合制定机关的法定权限;

(二)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

(三)是否符合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市司法局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可以要求起草部门补充说明情况或者要求有关单位协助审查。

第十四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司法局可以要求起草部门修改、补正程序、补充材料后再报送审查,或者建议暂不制定该文件:

(一)制定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内容合法性、合理性存在较大问题的;

(三)草拟工作缺少必要程序的;

(四)相关方面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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