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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通知的实施细则

2021-08-10 临海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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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通知》(台政办发〔2020〕20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9〕40 号)等规定,特制定以下补贴政策实施细则。

一、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1.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2.2020年1月-2020年12月期间,招用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被招用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该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4.自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1年内开展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给予企业一次性2000元/人的吸纳就业补贴。

(四)申请材料

1.《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原件一份;

2.《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人员名册》(附件2)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高校毕业生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包括下列内容,下同):

(1)毕业证书或《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学信网出具)(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需提供);(2)毕业证书和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技工院校的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或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技工院校毕业生需提供);(3)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留学回国毕业生需提供);

5.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一份。

(五)办理流程

1.申请对象向参保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含行政服务中心窗口、社银联通网点等受理机构,下同)现场或网上提交申请材料,并选择送达方式;

2.就业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初审后决定是否受理,并对受理的申请开展复核和审核,确定本次补贴人数、金额;

3.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官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明显位置公示补贴申领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向申请对象反馈补贴核定结果。

(六)办结时限:经办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审核和公示工作,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及时将补贴按规定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二、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中小微企业。

(二)申请条件:1.在当地依法登记注册;2.招用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3.被招用的高校毕业生首次在该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包括就业见习(实习)期间参加单工伤保险);4.自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次月起3年内开展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合同有效期内,从缴纳社会保险费的首月开始计算)给予企业一次性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四)申请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保补贴申请人员名册》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高校毕业生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5.中小微企业划型承诺一份。

(五)办理流程: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流程。

(六)办结时限: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时限。

三、高校毕业生到非公企业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1.2014年7月(含)之后到当地依法登记注册的非公企业、国有非绝对控股工业企业或2018年1月(含)之后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就业(国家禁止和限制类产业目录及娱乐业、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派遣公司、金融机构除外,且不包括创办上述企业并担任法人代表)。

2.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3.在2014年7月(含)—2017年12月(含)期间就业的,属于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在2018年1月及以后就业的,属于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

4.自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次月起3年内开展首次补贴申请;其中,2014年—2017年毕业的高校毕业生,首次申请时间可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受理。

高校毕业生2019年8月27日后到派遣公司就业,从事非派遣工作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享受就业补贴,政策执行至2022年8月26日,如有调整,按调整后规定执行。

(三)补贴标准

1.2019年12月及以前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以下执行:

(1)2017年12月(含)前就业的,对取得大专学历或高级技工证书、本科学历或技师证书、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每人250元/月、350元/月、500元/月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2)2018年1月(含)后就业的,对取得大专学历或高级技工证书、本科学历或技师证书、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高校毕业生,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分别给予每人350元/月、450元/月、600元/月的就业补贴。补贴期限从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当月起至毕业后满3年(提前终止就业的补贴至终止就业)。

(3)2017年12月(含)前就业,就业时间持续至2018年1月后的,其中2017年12月及以前的就业补贴按补贴标准中的第(1)项计算,2018年1月后补贴标准按第(2)项计算,补贴期限至毕业满3年或提前终止就业当月为止。

(4)2017年12月(含)前就业,不符合台政发〔2015〕22号条件但符合台市委办发〔2017〕57号规定条件的,可从2018年1月起按补贴标准中的第(2)项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补贴期限至毕业满3年或提前终止就业当月为止。

(5)2017年12月(含)前已按台政发〔2015〕22号文件享受非公企业就业补贴政策并终止就业的,2018年1月后重新就业符合条件的,可按补贴标准中的第2项标准给予就业补贴,补贴至毕业满3年或提前终止就业当月为止。

上述补贴按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为单位开展申请,其间离职或至享受期满不足12个月的按照实际月份给予补贴。

2.2020年1月及以后毕业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按以下执行: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对取得大专学历或高级技工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5400元/年的补贴;取得本科学历或技师证书的毕业生,给予每人7200元/年的补贴;取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及以上的毕业生,给予每人9000元/年的补贴。

同一单位就业参保一年以上的按年给予补贴,就业参保不足1年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居民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政策申请对象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一提供即可,下同);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就业单位《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一份;

5.高校毕业生相关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6.最新公司股东持股情况说明书。

(五)办理流程: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流程。

(六)办结时限: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时限。

四、高校毕业生到养老、家政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符合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二)申请条件:1.自毕业起5年内且2018年1月(含)以后到当地依法登记注册的养老、家政服务和现代农业企业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3.自初次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次月起3年内开展首次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给予每年1万元的就业补贴,就业参保不足1年的不予补贴,补贴期限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请材料

1.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2.《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4.就业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高校毕业生相关学历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五)办理流程: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流程。

(六)办结时限: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时限。

其他:享受过第三项和第四项补贴其中一项的高校毕业生,只能享受该项补贴至补贴结束。

五、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一)申请对象: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当地就业服务机构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二)申请条件:1.在当地以灵活方式实现就业,并办理灵活就业登记;2.从灵活就业登记起,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3.自灵活就业登记的次月起3年内开展首次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按个人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3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当地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

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初次核定享受社保补贴政策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在2020年度内补贴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可延长1年。

(四)申请材料

1.《灵活就业社保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

2.基本身份类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3.高校毕业生相关学历证明复印件一份(毕业3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4.与申报补贴期限相对应的灵活就业凭证原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流程。

各地经办机构可按申请对象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为单位开展补贴受理,期间出现不符合补贴条件的情况导致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申报。

(六)办结时限: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时限。

六、中介机构就业服务补贴

(一)申请对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

(二)申请条件:1.为我市企业(与提供就业服务的市场主体不能相同单位)引进新员工(引进前1年内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见习(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除外)或促进失业职工(在台州行政区域内就业转失业人员)实现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2.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任一险种)3个月以上;3.申请对象自企业吸纳职工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次月起1年内开展补贴申请。

(三)补贴标准:按每人3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服务补贴;其中高技能人才、重点人群,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服务补贴。每家中介机构1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中介机构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原件一份(附件3);

2.《中介机构就业服务补贴人员名册》原件一份(附件4);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吸纳职工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一份;

5.高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等复印件一份(高技能人才需提供);

6.重点人群证明材料复印件一份(下同):

(1)学生证或学籍证明(在校大学生需提供)和高校毕业生相关学历证明(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需提供);

(2)退役军人印证材料或证件(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需提供);

(3)残疾人证(残疾人需提供);

(4)就业困难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就业困难人员需提供);

(5)登记失业人员印证材料(跨地区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需提供)。

(五)办理流程: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流程。

(六)办结时限:经办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审核和公示工作,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及时将补贴按规定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七、建档立卡人员转移就业服务补贴

(一)申请对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

(二)申请条件:1.将中西部地区省份(除北京、上海、天津、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山东和辽宁9个省(市)之外)建档立卡人员(转移前1年内无我市工伤保险参保记录的法定劳动年龄段人员,见习(实习)期间参加工伤保险除外)转移到台州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在当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任一险种)3个月以上;3.引进就业且缴纳社会保险在2020年12月31日之前。

(三)补贴标准:按1000元/人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该项补贴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四)申请材料

1.《建档立卡人员转移就业服务补贴申请表》(附件5)原件一份;

2.《建档立卡人员转移就业名册》(附件6)原件一份;

3.劳动合同复印件一份;

4.建档立卡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复印件一份;

5.《建档立卡证》复印件一份。

(五)办理流程:参照“中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流程。

(六)办结时限:经办机构应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复核、审核和公示工作,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同意后,及时将补贴按规定拨付至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八、劳务协作联络站补助

(一)申请对象: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等市场主体。

(二)申请条件:1.在市内、外人力资源丰富的地区设立劳务协作联络站;2.经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并签订劳务协作服务协议;3.按时完成劳务协作服务协议约定的目标任务。

(三)补贴标准:按协议完成情况,给予不超过10万元/年的运行补助。

(四)申请材料

1.《劳务协作联络站补助申请表》(附件7)原件一份;

2.《劳务协作联络站引进人员名册》(附件8)原件一份;

3.各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认定文件一份;

4.劳务协作服务协议一份。

(五)办理流程

1.联络站在完成工作目标的情况下,向认定的人力社保部门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相关材料;

2.经办机构应及时对联络站服务情况和工作成效进行确认。

3.在当地人力社保部门官网或公共就业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补助情况,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公示无异议的,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作出决定后,及时反馈补贴情况。

(六)办结时限: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公示工作,经人力社保部门审批同意并发文后,及时将补贴按规定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九、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申请对象:1.重点人群;2.返乡下乡在农村地区创办设施农业、规模种养业、农产品加工业、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传统手工艺、农产品流通和电子商务、养老家政服务、农业生产性服务业行业市场经营主体的城乡劳动者。3.农民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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