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临海历史文化名城保护,预防烟花爆竹爆炸及火灾事故发生,保障公共安全和市民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浙江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禁止燃放销售烟花爆竹通告如下:
一、禁止销售的烟花爆竹种类
严禁向零售点和个人销售礼花类、摩擦型、烟雾型以及单筒内径大于30毫米、单发药量大于25克、总药量大于1200克的内筒型组合烟花等禁止个人燃放的产品。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禁止在下列地点及其100米范围内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围墙外侧和历史建筑保护点;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消防重点单位;
(三)重要军事设施所在地;
(四)风景名胜区域、临海历史文化名城风貌绝对保护区;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七)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八)山林、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九)商品交易市场;
(十)高层建筑;
(十一)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核心保护范围,即:东至东湖路、大桥路,南、西至灵江,北至北固山、白云山麓;
(十二)市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三、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及销售、燃放时间规定
(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为除第二条规定禁止燃放区域外的全市行政区域范围。
(二)在上述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允许在农历除夕前一日、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七、正月初八、正月初九、正月十四、正月十五等8日燃放,其余时间禁止燃放。
(三)市应急局应根据允许燃放烟花爆竹时间确定《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起始时间可以提前5日),确保市区烟花爆竹实行定时定点销售。
(四)凡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后,方可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燃放。
四、违反本通告应承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