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局公职律师工作,充分发挥公职律师在依法行政中的法治保障作用,进一步推进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职律师负责统计经常性涉法事务办理,并参与统计重大涉法事务的协调处理,维护本局及相应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 公职律师在本局正式在编人员中设立,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
(三)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后专门从事法律事务一年以上(不含试用期);
(四)品行良好。
第四条 统计执法监督科负责公职律师资格的审核,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 公职律师的设立,由符合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本局在编人员自愿申请,经统计执法监督科审核,局长办公会议批准,按照《浙江省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向省司法厅申领公职律师执业证书。